Mwz回国的新闻上了各大热搜,并且不断敲黑板划重点的是“不认罪”回国,网友的爱国热情又一次空前高涨,出现了很多要求美加赔偿的评论,每次看到这些义愤填膺的评论都觉得我们的通识教育水平真的有待提高。
先不说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DPA),就我国的刑法制度来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除了最终被法院判定是否有罪之前,在公安、检察院都可能因为特殊的制度而终止刑事程序,当事人恢复自由。
比如在公安阶段可能因为犯罪行为较轻而撤销案件,当事人恢复自由。在检察院阶段有酌定不起诉,意思是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的免于起诉,我们通常称做罪轻不起诉,罪轻不起诉的意思就是检察院认为仍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比较轻,可以不起诉。但是上述两种制度仍然表明当事人构成了犯罪,只不过因为特殊的制度没有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
当然也有在公安、检察院阶段直接认定为无罪的,比如公安阶段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比如钱枫事件。检察院阶段有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无罪,如果当事人被羁押的,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网友的脑洞是:“不认罪”=无罪=美加阴谋。
我国没有暂缓起诉制度,但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有刑事和解,检察院阶段有罪轻不起诉,实质上仍然都是一种否定性评价。
有朋友问我究竟是不是阴谋,政治上如何解读?只能说作为一个没有参与案件的人,没有办法给出结论。就像一个关于律师的段子提到的,如果你拿一件人人都觉得罪犯该判死刑的案子去问律师,他会告诉你,没有看到证据,没有办法给出答案;如果你拿一件人人都觉得罪犯很冤枉的案子去问律师,他仍然会告诉你,没有看到证据,没有办法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