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佛山一小区居民因饲养的宠物狗被小区内他人饲养的宠物狗咬死,一怒之下将咬死自己饲养的宠物狗的金毛犬打死,当地派出所传讯后仅赁金毛犬主人提供的购买金毛犬的单据及金毛犬的血统证书即判断金毛犬价值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当即以毁坏财物罪将其刑拘。对此,笔者认为:
1认定打死金毛犬的人涉嫌毁坏财物罪首先应确定金毛犬属于饲养者的合法财物,如果金毛犬属于饲养者的合法财物,那么饲养者应提供金毛犬的检疫合格证和养犬登记证及狗牌,只有具备上述手续才能说是合法饲养,才属于合法财产。
2 假设金毛犬属于合法财物,那么认定打死金毛犬之人涉嫌毁坏财物罪,金毛犬的价值应当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鉴定其价值是否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才能构成该罪。
目前,当地派出所既没有说明金毛犬是否具有两证,也没有对金毛犬进行价格鉴定,同时也没有综合考虑其它情节(必竟双方是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后的行为)仅赁金毛犬饲养者提供的购买赁证和所谓血统证将打死金毛犬的人刑拘,很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