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看到公众号上海美影发了一篇推文,很短,写得很简单。大意就是自己对动画版权归属的声明。
刚看到这篇声明的时候,我迅速地对这些文字做出了基础判断。然后我认为,上美影估计受委屈了。
于是我去了解了一下事情经过,这时我的认知又有反转了。
我跟着摸索出的事件线索逛到了郑渊洁老师的微博,发现他在上美影发布声明的前一天,就在微博发了一篇长长的声讨上美影侵权的文章。
我就截个开头给大家看看。全文实在太长,但是我还是看完了。
大意就是,上美影在没有郑渊洁授权的情况下,把舒克贝塔的动画形象授权给企业生产衍生品去了。
再联系上美影的声明,上美影说动画形象是其原创的美术作品,所以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独立授权。
这下内容对上了,前因后果也大致了解了。但是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哪边是对的呢?
我去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第十二条写道,“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舒克和贝塔》是郑渊洁的创作小说,这个大家肯定都知道。这两只小老鼠陪了一代又一代的孩子们成长,至今仍有动画片作品输出。开飞机的舒克和开坦克的贝塔,成为了国内的经典动画形象之二。它的影响力有多大?这么说吧,我现在在敲这篇文章的时候,脑袋里全是“舒克舒克舒克舒克舒克舒克舒克舒克开飞机的舒克,贝塔贝塔贝塔贝塔贝塔贝塔贝塔贝塔开坦克的贝塔……”
上美影在经过郑渊洁授权以后,开始改编《舒克和贝塔》成为影视动画片。上美影基于郑渊洁笔下描绘的舒克和贝塔形象,绘制出舒克和贝塔的动画形象,也就是上美影在声明中说到的,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动画形象。
但是改编是什么呢?它是改变作品,从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但行使改编权的时候,不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这里的原著作权人,就是郑渊洁。
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在转让授权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转让。如果郑渊洁没有将《舒克与贝塔》的其他权利进行授权转让,上美影就构成了侵权。
而上美影所说的其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利,我是这么认为的。上美影创作出的舒克和贝塔形象,既然是基于郑渊洁《舒克和贝塔》的描写而形成,那么该动画形象的著作权理应由郑渊洁和上美影共同享有。所以上美影也不能擅自进行授权行为。
好在这次,得到上美影授权的企业出于对版权问题的担心,特地来询问郑渊洁。否则后续将会打更多的官司了吧。
在郑渊洁的《原创七宗罪》里有提到,其实他和上美影关于舒克贝塔的版权纠纷不是第一次了。他们的争夺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当时,上美影得到郑渊洁授权制作了《舒克和贝塔》动画片后,在未经郑渊洁授权的情况下发行了连环画图书;在2016年,上美影又将《舒克和贝塔》改编的连环画交给两家出版集团出版发行,并且将郑渊洁的署名更换成别人的名字,真是赤裸裸地侵犯署名权啊!
但是原创才是正道,所以侵犯版权的那一方终会受到惩罚。郑渊洁的每次维权,最后都能以胜诉结果画上完美句号。
而在2016年上美影与郑渊洁的版权纠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此召开著作权法专家研讨会,法律专家认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演绎作品再改编成其他形态的作品,必须经原著作者授权,原著作者享有署名权和经济报酬权。(来自郑渊洁《原创七宗罪》)
看到这个结果,我也不禁要感叹一下原创的力量伟大。知识产权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往大了讲,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和经济,但是更离不开文化建设。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我们的文化生命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