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天气比较舒服,开始集中听看理想酱关于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观点。如果说人性是一个光谱,
1.西方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都是主张性恶论的,认为应该以君主为纲领约束臣民。东方商鞅、荀子、韩非子也是性恶论,主张依靠法律约束人民,但法的来源则有不同,商鞅的法来至国君,而重势派则是只是利用君主这个符号。
2.洛克和涂尔干是认同人性复杂,但是可被教化,因此格外关注教育。洛克著作《政府论》,更加捍卫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等。洛克主张是由人民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力,来建立社会的基本信任,从而实现更高效的合作。洛克也因此直接启发了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建立了美国的宪法。
3.卢梭和孟子主张性善论,卢梭认为是社会败坏了人性。人性中存在着向往良善的天性,是社会让人失范,人成为了自己不想成为的人。
卢梭的两部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里面非常详细地论述了卢梭的自由观和平等观,对于推动法国大革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国大革命口号正是:“自由、平等、博爱”。
这些人从人性善和恶的出发点来论述自己的政治主张、法律主张。
法律作为一套解决争端的工具,这个工具必然被赋予威权性。那限制执行法律的人作恶就成为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当然,法律在很多时刻都带着某种查缺补漏的特征,是在出现案件之后才被填补上的空缺,因为大部分法律是在不断完善的,法律也是一直在改变的。甚至 很多法律写的很宽泛,是因为法律作为最终解释条例,如果给到一个绝对的框架反倒更容易让懂法之人钻空子。相当于指定大的框架,但是把最终解释权掌握到了自己手中。
而我们从小便被教育的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根本上是一种思想教育,因为只有人民都信法的时候,法的权威性才可以被确立。而事实中,法律是一个工具,工具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因此便有了注定的源源不断的立法改革,这个时候人民声音便是力量,法与社会的匹配便展现在这些时刻中。不对法律抱有完美的幻想,同时也愿意成为它的改进者,不放弃现行的这个工具,这是我目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