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不小心“撞进”了思维的怀抱里

图片发自简书App

      最近一段时间,3.0的伙伴们都在分享思维、认知体系等等,比如上周读书训练营的《思维的乐趣》、周检视会的《如何打造个人知识体系》,比如这周的《如何创作简书》,再比如我们二组每周二的小组会思想交流,还有简书写作训练群伙伴们的简书和评论,让我逐渐对“思维”有了更深的理解。前两天,立志要开始学法考,便开启了刑法学习第一课。以前觉得学习刑法很枯燥乏味,常是为考而学,功利性较强,没有真正学进去。这次学习显然比之前学习时心态更平和一些,也能学着分析问题了,学习中还突然闪现了“思维”二字,受益于之前大家一直在传导思维模式构建、以教为学的思维理念。那么,也让我萌生一个念头:何不用思维的方式教教自己的刑法学习呢?说不定还能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带着这种思考,开启了刑法与思维的爱恨情仇。

结构化思维 vs 刑法知识体系

结构化思维

    “结构化思维”是在加入3.0践行之初海明教练提出的目标。在李忠秋的《结构思考力》源于金字塔原理,从理解思考结构——识别、判断、概括,将隐性思维显性化,再重构结构——论证类比(归类分组、逻辑递进、以上统下、结论先行),将显性思维结构化,最后呈现新的结构,将结构思维形象化。通过循环往复地刻意练习和反思总结,从而形成属于自己的一套思维体系。

      而刑法本身就有一套自身的知识体系,如何在学习中予以掌握,需要自己下一番苦功夫。这次用结构化思维来看刑法知识体系居然能有更深入的认识,能逐渐理解刑法的总则和分则的框架结构,也让我有了对大框架关键词的记忆意识。比如,刑法分为总论、分论,总论中细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分论中细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掌握了知识体系,犹如夯实了基础,搭建了骨架,可以随时在里面添加血肉,而不破坏整体性。

刑法知识体系

两种思维模式 vs 刑法基本原则

思维模式

      思维模式分为成长型思维与固定型思维,在3.0的周检视会、5分钟分享环节中常常被提到,也常常被引用。中华大哥文章《从1到3,构建效能思维模型》中提到,从0到1是突破,从1到2是积累,从2到3是升级。我们每个人都是个体,无法统一模式,无法照搬硬套,而是需要接受自我固定型思维的现实,在此基础上去学习新知识、迎接新挑战,通过不断学习反思,达到自我变革、自我提升、自我蜕变,更好地打造独特的成长型思维模式。

      众所周知,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大原则是固有的,不允许随意改变。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原则之下的涵义却在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因此,学习、运用刑法基本原则时既要有固定型思维,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又要有成长型思维,就如同所有的案例都是个案一样,都不具有同一性,但拥有的原理是一致的。因此需要我们分析案例时,不人为设限,不随意给它们贴上标签,而要反复思考、反复斟酌、反复衡量,运用哪个原则来分析判断,运用哪个原则来定罪量刑等等。

逻辑思维 vs 定罪方法

      逻辑思维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抽象思维。在逻辑思维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黄金思维圈,围绕Why、What、How进行思考。

黄金思维圈

      刑法中提到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有罪无罪)。在学习《刑法》的定罪方法中,我们可以借鉴黄金思维圈概念,保持适时存疑,运用归纳、演绎、辩证推理方式来掌握定罪方法。


刑法定罪方法

形象思维 vs 定罪体系


形象思维

      形象思维是用直观形象和表象解决问题的思维,总是和感受、体验联结在一起,有极强的联想力和想象力。在反映和认识世界中,有效结合体系思维、逆向思维、辩证思维、多维时空思维等,并通过独具个性的特殊形象来表现事物的本质。

      学习刑法定罪体系,可以按照形象思维的方式进行,用图解的方式打造好刑法定罪体系。刑法定罪体系,简单而言就是犯罪由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构成,即违法且有责。具体分析一个案例时,脑中要有形象性思考,在出现的情境中,需要先思考是否违法了,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从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思考。其次,当确定有违法雏形后,结合是否有责,即从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来展开讨论,并综合上述的思维模型来理解,如果既违法又有责,那么最终将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刑法两阶层定罪体系

    以上是我近期学习的一些粗浅理解,天马行空般地写了自己的一点学习感悟。我觉得以教为学的思维,教并一定是教会别人,而是先教会自己,一点一点摸索研究,解决好内在驱动力和外在驱动力的问题,用实际行动改变自己的思维模式,不断提升学习力、专注力和理解力,打造适合自己的思维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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