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改变后,如果当事人撤诉,则复议程序终结;如果当事人不撤诉,案子照审不误。行政行为的改变本身不会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故A项错误。
(2)《行政强制法》对直接强制执行权并没有进行全面授权。原则上,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特别法个别授权让某个行政机关获得了直接强制执行权,允许其自行直接强制执行,但并未授予银保监会划拨存款抵缴罚款的权力,故B项错误。
(3)该机构与银保监局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既然双方皆大欢喜,则案件则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了,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终结,而非中止,故C项错误。
(4)行政诉讼的起诉期为6个月,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