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魏徵辑录的《群书治要》录有《商君子》中《六法》《修权》《定分》的文字。其中,《六法》是今本《商君书》二十六篇中没有的篇目,特转录于此,作为参考。
原文: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然则法有时而治,事有当而功。今时移而法不变,务易而事以古,是法与时诡,而事与务易也。故法立而乱益,务为而事废。故圣人之治国也,不法古,不循今,当时而立功,在难而能免。今民能变俗矣,而法不易;国形更势矣,而务以古。夫法者,民之治也;务者,事之用也。国失法则危,事失用则不成。故法不当时而务不适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
注释:
译文:先王根据当代的实际情况而订立法度,根据实际事务来制定政策、处理政务。法令适合时宜,就能治理天下;政策适合实际事务,因此会有功绩。所以,法令适合时宜能治理天下,政策适合实际事务就有功绩。现在时代变了而法令没有改变,实际事务变了却还沿用以前的政策,是法令与时代相违背,事务与政策不对应。因此,有了法令反而更加混乱,有了政策反而荒废事务。因此,圣人治理国家,不效法古代,不遵循现代,适合时宜订立法令会有功绩,遇到困难也能克服。如今百姓的习俗改变了,而法令却没有改变;国家形势改变了,而政策还沿用以前的。法令,是用来治理百姓的;政策,是用来处理事务的。国家失去法令就会危险,事务失去政策就不会成功。因此,法令不适合时宜、政策不适合实际事务还没有危险的,从来没有过。
个人感悟:一切都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只有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好计划,才能做好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