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
张明楷刑法学100讲学习笔记3
不能犯其实就是指行为人虽有犯罪的意图,但他的行为没有实现犯罪结果的任何危险。未遂犯是行为人已经着手,但是因为他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那么怎么区分未遂犯和不能犯呢?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该认定为不能犯,不以未遂犯论处。
那么,怎么判断客观行为是不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呢?应该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当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具体判断的三个的步骤:
第一,要把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而不是以行为人计划的内容作为判断资料。
第二,要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舍弃细微的、对危险判断通常不起关键作用的具体事实,并且站在行为时进行判断,而不能进行事后的判断。
第三,对没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考察具备哪种要素时会发生侵害结果,以及在行为当时具备这种要素的可能性。
上面说的就是判断行为有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大致步骤。当然,如果行为虽然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但危险性极小时,也不能认定为未遂犯。
下面举例说明:如果张三以杀人目的去购买砒霜,店员因为心生怀疑而交付了白糖,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以为是砒霜的白糖加在水里给李四喝,这种情况是否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的不能犯未遂?另外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单纯是店员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交付错了,是否都是一样的结论?
首先,购买砒霜的行为,还不是故意杀人的着手,也就是说张三还没有开始杀人,而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而前面把张三购买砒霜的行为分成了两种情况,就是店员有意拿错和无意拿错。
对于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店员怀疑张三要用砒霜去做坏事,故意把白糖当作砒霜卖给了张三。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张三买到砒霜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张三用砒霜杀死李四的可能性就几乎不存在,参考刚才说的第三个标准,认定张三成立不能犯。
第二种情况是,店员无意间拿错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犯,而不成立未遂犯。因为不管店员基于什么原因拿错,张三后来的行为都不可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张三的行为最多只能成立犯罪预备。不能犯是指不能成立犯罪未遂和既遂,而不是说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