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某有一辆值100万元的高档小轿车。2021年1月份,甲某以该轿车为抵押物向朋友乙某借入20万元,并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2021年3月底还钱。甲某又以该轿车为质物向朋友丙某借入30万元,到车管所办理了质押备案,也约定2021年3月底还钱。甲某在2021年3月底未向乙某、丙某还钱。
问题:甲某乙某碍于朋友情面,于2024年4月1日前,一直未向甲某催要借款,也未行使抵押权。丙某因经甲某同意可以使用那辆轿车,故于2024年4月1日前未向甲某催要借款,也未行使质权。2024年4月1日之后,乙某还能行使抵押权吗?丙某还能行使质权吗?
笔者认为,2024年4月1日之后,乙某要求甲某还款的请求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该条规定,2024年4月1日之后,乙某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动产被质押的债务人或者对质押动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质押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质押动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2024年4月1日之后,丙某要求甲某还款的请求尽管也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了,但丙某仍可以行使质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有着重大的区别: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了,但动产质权人仍可以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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