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块土地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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