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1月1日自用房屋的账面价值=750-750÷20×4=600万元,当日将自用房屋转变为对外出租,即非→投,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00
累计折旧150(750÷20×4)
贷:固定资产 750
其他综合收益 200
2×21年1月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
计税基础=750-750÷20×4=600万元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00-600)×25%=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
2×21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900-8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账面价值为900万元
计税基础=750-750÷20×5=562.5万元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900-562.5)×25%=84.375万元,其中:确认其他综合收益为:200×25%=50万元
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4.375
其他综合收益 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4.375
2×21年应交所得税=
(3000-100公允价值变动-750÷20【税法允许扣除累计折旧】)×25%=715.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5.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15.625
2×22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900-85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账面价值为当期的公允价值=850万元
计税基础=750-750÷20×6=525万元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50-525)×25%=8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84.375万元,应有余额为81.25万元,81.25-84.375=-3.125万元,在借方
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125
贷:所得税费用 3.125
2×22年应交所得税=
(3000+50公允价值变动-750÷20累计折旧)×25%=753.125
借:所得税费用 75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3.125
注:如果2×21年1月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2×21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仍为9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累计折旧 150(750÷20×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固定资产 750
转换日时候,账面价值为400万元,计税基础=750-750÷20×4=600万元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800-600)×25%=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所得税费用 50
2×21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900-4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
此时,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计税基础=750-750÷20×5=562.5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900-562.5)×25%=84.3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34.357(50+84.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4.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2×21年应交所得税=
(3000-300公允价值变动-750÷20累计折旧)×25%=665.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65.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