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最火的社会新闻应该就是最高法院推翻近半个世纪前有关女性堕胎合宪的“罗诉韦德案”(Roe vs. Wade),裁定女性堕胎并非宪法赋予的权利。这一决定可能立即导致堕胎行为在美国22个州属非法。
这项判决在国际社会普遍收缩、转向的背景下并不会让人觉得突兀。正如 1973 年的“罗诉韦德案”也是伴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这次的判决也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的没落起码是暂时没落这一社会思潮。
我更关心的是,大法官对判决结果的解释。
这里交代一下背景,当年的“罗诉韦德案”能够判决堕胎合宪的理由是,宪法规定公民有隐私权,而堕胎属于隐私权,所以公民有堕胎的权利。
而本次最高法院推翻这项判决的其中一项理由是,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并不能这样随意,隐私权的内涵并不能随意扩大化。
反对最高法判决的人的理由则是,如果严格按宪法条文,那么百年来新增的很多公民权利都面临被剥夺的风险。
这些交锋在我脑海里引出一个问题:我们的社会规则应该怎么形成?是可以与时俱进还是只能固守旧的条文?与时俱进的好处显而易见,但容易被有权力或有影响力的群体或个人轻易修法,从而合法化自己的行为。固守旧的条文看起来很迂腐,特别是在社会发展极快的时期,旧的条文很难应对新的变化。但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抑制法律条文与时俱进可能带来的弊端。
哪种更好?
答案也许是,没有更好的。制度需要人来执行,法律也是一种制度。
当有权者需要老百姓自由时,他们会给你自由。
就像19世纪的美国废奴,是因为资本家的工厂需要更多的自由民,当奴隶获得自由身的时候,他们有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剥削手段。
就像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技术的发展让真正的全球化成为可能,资本家也会给老百姓更多的自由,比如堕胎、比如同性恋。因为思想的开放更有利于全球化的推进,而全球化的推进更有利于资本家的腰包。
但当时代的发展使得这些权利阻碍了资本家攫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就会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收回这些权利,而且还会让很多老百姓举双手称赞。
语言永远是单薄的,对语言的解释权才是真正的权力。作为老百姓,在这样的博弈中,能起到的最大的作用也许就是持续学习,提升自己,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从而在有限的选择中做出更好的决定,而不是完全被牵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