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面担保合同概念中所说,抵押物不会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债务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但当如果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就可以拍卖抵押物,拍卖抵押物获得的价款是优先用于偿还给签订了抵押合同的债权人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物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所有物,也可以是第三人的所有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死线抵押权的情景,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394条
因为抵押物还是放在债务人,一个物品是否有抵押,如果没有签订黑字白纸的合同,就会空口无凭,所以《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抵押合同要说明是为哪笔(或者哪几笔)债权进行担保,担保什么时候到期,担保的范围(比如可以只担保债权本身,不包括利息)等。
但是抵押合同不能约定如果钱还不上,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类“流押条款”。因为如果“流押条款”是有效的,可能导致债权人为了获取抵押物,恶意地促成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这一条件。
1、有什么东西不能作为抵押物吗?
有的。
以下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个人当然不能抵押。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行规定除外)——集体所有的东西,个人不能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色是和其他公益设施——财政拨款或者捐款用于公共利益或公益的,不能用于个人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扯清了再抵押,扯不清还不知道是不是你的,怎么办抵押。
(5)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查封扣押前已经抵押的,抵押仍然有效。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我可以只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抵押建设用地上面建的房子吗?
如果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上面还没有建房子,那么可以只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上面已经有建筑物的,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上面的建筑物是一并抵押的。
如果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已经有一部分的房产,后来又新建了一部分房产。那么新建的房产就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如果要拍卖、折价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一并处分新增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就不能要求优先受偿。
3、如果我抵押的是房子,可以不抵押连在房子下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不可以。
以建设物抵押的,该建设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没有将两者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部分视同一并抵押。
4、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如果抵押登记记载内容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谁为准?
以登记记载内容为准。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办下登记手续的,法院都可以认为抵押有效。
有房贷的同学可以看看自己的房本上,是不是在附录那里有一行关于担保的记录,,如果实际和登记的不一样,就是以这一条记录为准了。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筑的建筑物设定的抵押物。
5、如果抵押没有登记,还有效吗?
有效,但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
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就设立了。但是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的话,第三人很难知道这个物品是否被抵押,所以默认没有登记就是没有抵押。如果没有证据第三人知道这个物品上有抵押权,把物品通过市场价格正常买走了,抵押权人就不能撤销第三人对该物品的买卖合同了。这个时候,抵押权人只能够去找债务人,要求他另行提供担保物或承担违约行为了。
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
在被人民法院扣押前后,产生的孳息(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自然孳息如苹果树上结出的苹果)归抵押权人享有。在没有达到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前,孳息归抵押物所有人。
孳息的清偿顺序为:(1)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