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上半年国内外一些政府和国际机构涉及合规管理文件的陆续出台,合规方面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一时间合规领域似乎成为了企业们关注的焦点。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不同的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来说,合规确实是一个值得大家共同深入探讨的话题。
其实单就合规这个话题而言,值得讨论的内容有很多,以今年4月份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为例可以看出,合规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相当广泛的一个概念。本文在此对合规领域的一些涉及管理层面的内容不做相应赘述,仅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十个省份开始第二期试点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合规不起诉制度”)中主体适格条件进行探讨,重点着眼于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在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分析,得出笔者自己的一些浅薄看法。
编者按:
提到国内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最先联想到的是海洋法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ing),二者有一些相似之处,却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内的相关制度,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较高的监管风险。通过对比刑事诉讼的几个关键性要素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国内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更加类似于美国联邦检察官早期推行的审前转处协议(Pretrial Agreement)以及后来逐渐由其衍生而来的不起诉协议制度(Non Prosecution Agreement)和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然而后两者通常是基于高额的罚款所作出的,同时该两种制度也和目前国内试点的合规不起诉制度需要严格区分主体适格条件的司法倾向有着明显的不同。
笔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检察院近期发布的一些文件和案例中,对合规不起诉的适格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明确。与此同时,不同机关所发布的文件中几乎都提到了一个比较关键信息,即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在合规不起诉主体适格条件认定时所起到的作用。笔者对此做了相应的整理和分析,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相关文件和案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二中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中提到:
案例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案例二: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二、根据辽宁省检察院《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辽检会字〔2020〕15号:
5.【主体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涉罪企业可以适用考察制度:
(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
(三)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
(四)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
(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观点:
从上述的一些文件和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试点城市的合规不起诉案例和文件中,检察机关会就企业对当地经济建设所作的贡献以及科技竞争力和影响力方面进行考量,这种评价方式更多的是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层面进行评估,在制度上给予涉罪企业一定出罪依据的同时,还赋予了这些企业科技创新、带动就业以及经济建设等方面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也充分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结语: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必然会引导更多的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最终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