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账本,三笔数字

2017年到2020年,由于p2p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涌现了出来。

这个时间段,一个简称:非吸,被律师界和老百姓广为称呼。就像今天的帮信一样。

我们也做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

案子多了,就有思考,有总结,就会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被概括、总结出来。

简单一点说:我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就是一个账本,三笔数字。

这个规律掌握了,基本辩护思路不会跑偏。

一个账本:就是司法会计报告,也可以叫审计报告。就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总结。本质上属于司法鉴定意见。

由公安机关提供鉴定检材,委托第三方具有独立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

三笔数字:分别是鉴定意见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客户未兑付的金额,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违法所得,三笔数字。

辩护时注意问题:

关于账本,首先要考察数据背后的素材,即:基础数据来源的检材,是来自投资人报案材料,还是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里面的电子数据,还是对公帐号的银行流水,或者是投资人的报案材料。

我们辩护律师,应该审查:数据来源是够合法?数据金额是否有出入?比如:如果数据来源p2p公司后台电脑数据,公安机关有无扣押手续?有无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提取笔录?提取过程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提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见证人?等等

如果我们用心,经常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再比如:投资人报案材料里面:有投资合同,合同内有金额;有刷卡或者打款记录,记录有金额;有被害人询问笔录,笔录里有金额。我们常常发现:这三个金额,不一致,那么以哪个金额为准?客户有复投情况,一笔100万金额,作为本金投了三次,这种情况,该如何审计?

关于三笔金额:

我们认为一个是属于定罪金额,另外两个属于影响量刑的金额。

定罪金额就是非法吸收进来的金额,比如被告人张三,作为员工,拉客户投资100万。这100万就是定罪金额,判决如果认定有罪,那么一定把100 万作为定罪金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白话就是你违法,代替了银行的功能和职责,所以是以吸收的金额作为定罪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涉嫌共同犯罪的问题,所以吸收的金额是被重复计算的

举例:张三是员工,吸收100万,李四是员工,吸收50万,王五是主管,管理张三和李四。那么王五的金额就是150。最终,三个人都被判刑,判决书上的金额就是被重复计算了。如果王五上面还有领导,领导上面还有老板,那么金额会被再次重复计算。有多少级别,金额就被重复计算几次。

这一点,法庭辩论的时候还是要提出来。

影响量刑的两个金额分别是:客户未兑付金额,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违法所得。

这个道理也很清楚:吸收1个亿,未兑付1元和未兑付9千万,两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一样。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员工在公司出现未兑付之后,积极协调各方,帮忙追讨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损失,这一点绝对是一个可以拿出来说的酌定量刑情节。

还有如果有能力将受害人损失全部弥补,那当然胜过千言万语的辩护,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当事人,个人违法所得是30多万,将未兑付,受害人损失部分320多万全额退还的,最终法院给了一个缓行,但这毕竟是个例。

涉及到个人违法所得部分,能退的还是要退,违法所得的金额也需要注意审查:是否有工资条,是否有打卡转账记录,很多时候其实是没有客观证据的,那么这个时候一般就是依据被告人供述。

综上,我们给一个大概的辩护思路和方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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