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狼”来了是个伪命题
在国家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电子商务领域的创业风潮更加引人关注,但电商征税这一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然悬在电商各个参与方的头上,尤其是C2C平台中的卖家。目前国内电商的参与主体,除了买家之外,主要包括B2B平台及平台中入驻的卖家;B2C平台及平台中入驻的卖家;C2C平台以及平台中的卖家。现目前对于前两种情形中的商业主体,无论是平台还是卖家,在法律上都以企业的形式出现,工商、税务登记和实体店的经营主体没有区别。至于最后一类主体C2C平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2条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毫无疑问它们也在工商与税务的监管体系之下。于是就剩下了C2C平台中的卖家,也就是自然人网店(C2C个人网店)!而游离在税收体系之外的自然人网店,每一次电商征税政策传闻四起,都会使其心有余悸,不禁叹惋“狼”来了到底几时休?
第一次“狼”来了
201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网店“实名制”,让一直游离于税收之外的C2C个人网店陷入恐慌,怀疑是征税前的铺垫;
第二次“狼”来了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研究电商征税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媒体借此发出“C2C模式已死”-------电商征税时机已成熟,红利该结束了的论断,顿时间自然人网店再一次集体恐慌;
第三次“狼”来了
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推行个人纳税别号,此新闻就像个炸药包,再度将“个人网店征税”话题引爆;
第四次“狼”来了
2016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第12条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也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纳税义务。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说明了传统线上C2C商业模式,基本将全面纳入工商登记范畴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不开发票不缴税”的红利即将消失,“狼”真的来了!
但其实“狼”一直都在,诚如一位税务专家所言,“电商是否应该征税是个伪命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增值税,只不过由于我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如何进行征税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执法机关也缺乏合理的征税依据,因此造成了一种表象------C2C个人网店无需纳税。
二、C2C个人网店的税收征收管理现状
以典型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为例,平台经营者均以个人为主(撇除部分B2C卖家假借C2C的名义进行经营的情况),这些网店经营者线下没有实体店铺,不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也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仅需简单地将个人身份证照片上传并绑定其银行卡号,就可以在平台上与买家进行线上交易。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大部分个人网店都不在征税范围。根据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这一政策意味着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元的网店(注意时间期限),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暂时免于征税烦恼。根据媒体披露的数据显示,超过九成的C类卖家大多不在征税范围内。
而对于即便符合税收起征点的C类卖家,在实际税收操作上却存在着障碍,使得不少C类卖家处于税收监管空白地带。首先,现目前C2C个人网店如上文所述,大多没有工商注册,因而也就没有税务登记,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对其难以适用;再者,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卖方、支付方、服务器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最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将C类卖家列入增值税纳税人范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情况,是以扣缴义务人作为纳税义务人,而C类卖家几乎都是个人,若想让其成为增值税直接纳税义务人,必须先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三、C2C模式电商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法》出台在即,C2C个人店不交税这一尴尬局面一定程度上将不再处于盲区,税务机关对该模式的税收征管工作将会加强。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法规,因此,存在着一定的筹划空间,优先利用这些纳税筹划空间,可以节省一定的资金,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税法空白,不同的人解读结果可能不一,如果发生纳税筹划人的解读和税务机关对同一税法空白点的解读不同,也许会带来某种程度上的风险,因此在进行相关纳税筹划时应熟知并理解税法相关条文。
按照目前我国的税制规定,C2C个人网店涉及的税目主要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17%的税率和3%的税率。自然人卖家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应注意了解税收相关政策,充分运用起征点和税收优惠政策(如上文所述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工商户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增值税)以此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同时,在作出各种促销方案时,应考虑不同促销方式下税负的差异。比如最常见的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是直接按扣除销售折扣后的金额来予以确认的。而如果采用赠送购物劵的方式销售,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该销项税务由商场承担,同时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商城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囿于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来承担。综合以上两种方案分析,商品打折销售相对较优,赠送购物券销售方式次之。由此可见同样是促销,不同形式的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都不一样,建议网店经营者务必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好最佳促销方案。
【本文由“横条衫123”发布,2017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