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社会契约论-卢梭

如果我是一个国王或者立法者的话,我将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去讨论什么事情应该做这种问题,我会切实去做那些事情或者干脆保持沉默。

一切社会形态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一旦孩子们从对父亲的服从下解脱出来,而且父亲也从对孩子们应有的养育义务中解脱出来,父亲和孩子就平等地各自获得了他们的独立性。

人类的第一条法则就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类的首要关怀就是要关注他自身;一旦人类达到有理性的年龄,他们就成为唯一的决策者,决定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他们就成为自己的主人。

家庭可能被看成是政治社会的第一形态:国家的首领就是对父亲形象的摹写,而人民就是孩子形象的摹写;由于每个人生下来便是自由和平等的,所以他们只有在看到出让自由有利益时才会出让他们的自由。

在枷锁束缚之下的奴隶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获得自由的愿望。他们甚至喜欢他们的被奴役状态。

力量不能形成权力,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即使是最强大的人也绝不足以强大到永远都做主人,除非他把力量转变成权利,把服从转变成别人的义务。

人们之间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必须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

如果你剥夺了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这个人的行为的道德性。任何一个条约,如果它规定了缔约一方的绝对权威和另一方的绝对服从,那么这个条约将是不合逻辑的和无效的。既然我的奴隶的所有的一切都是属于我的,那么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我的权利,那么他凭什么权利来反对我呢?而且说我拥有一种反对我自己的权利,这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废话吗?

战争中,一个国家只能把作为它的敌人,而不能把一个人作为它的敌人。

他尊重他自己的权利赖以为基础的那些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本身就依赖于一项契约,它意味着对此至少曾经在某种场合下有过全体一致的同意。

怎样找到某种形式的结合,使这种结合能够动用全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者的人身和利益;而且在这种结合下,每个人在和别人结合的时候并不是使自己服从于其他的人,而是仅仅服从于他自己,并且仍然像从前一样自由。这便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每个结合者自身及其所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共同体。

他的个人利益可能会使他发出一种非常不同于公共利益的生意;他的绝对的、自然独立的生存方式可能会使他认为他对于公共事业所负担的义务完全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这种义务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远小于承担这项义务为自己带来的沉重负担。

他会尽力地去享受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去承担一个臣民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这种不公平发展下去将会带来整个政治体的毁灭。

如果任何人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全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唯有这项规定才赋予了社会契约合法性---如果没有这一项规定,社会契约将会是荒谬的、残暴的,而且容易遭到最严重地滥用。

社会契约远不是破坏了自然的平等,恰恰相反,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类的任何身体上的不平等,所以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能上如何的不平等,通过契约、通过权利,人们变得平等了。

任何一个人不会坏到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使他为善。

通过社会契约,我们赋予了 政治体以生命和存在;现在的问题就是通过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

必须有契约和实际的法律来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

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订者。制订社会规则的权利只能属于那些构成社会的人。

我们可以说,任何一个敢于从事为一个民族创建制度的事业的人,就必须准备好改变人类的天性,准备好把一个个从其自身而言完全是完整而且独立的个人转变成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个人就是从这个整体中获得他们的生命和存在的。为了增强民族的力量,这个民族的创立者就必须弱化他们原有的组织方式,用一种道德性的、公共性的存在方式代替人们得之于自然的那种生理的、独立的存在方式。

对人们下达命令的人不能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人也不能对人们发号施令。

立法者不应该根据他所见到的,而必须根据他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出决定。

每个自由的行为都由两种原因共同使它产生,一种是道德上的,即决定行为的那个意志;另一种是物理上的,即执行这种行为的力量。政治共同体也有相同的两种动力,前者就是立法权力,后者就是行政权力。没有两者的共同出现,人们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政治体中做出任何事情来。

由于国家的扩大意味着给予了公共权威的掌控者更大的诱惑和更多的滥用权力的机会,所以如果政府需要越多的权力来控制人民,那么主权者就需要越多的权力来控制政府。

行政官员的人数越多,政府就会越弱。

城市的高墙都只能以乡间的房屋化为断壁残垣为代价。每次我在城市看到一座宫殿兴建起来,就好像可以看到整个乡村布满了废墟。

爱国热情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跃、国家的辽阔、四处征服以及政府的滥用权力,所有这些都暗示着在国家的集会中人民的议员或者代表的出现。

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基于同样的原因,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的本质就是公意,而意志是不能代表的。意志或者是公意或者是别的什么意志,而根本不会有中间的可能。

你们害怕被奴役远不如你们害怕贫穷。

人民会假借法律的名义制定那些以个人利益为唯一目标的不公正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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