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被查出酒驾,在去医院包扎的时候,再次购买一瓶白酒饮用,自以为民警再也查不出酒驾了,实则不然,在南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来源:南川法院)
近日,李兵和几个朋友一起聚会,期间,大家聊得很开心,李兵和朋友都喝了酒,饭后,李兵骑着摩托车往家走,当天李兵喝得晕晕乎乎的,一不留神,与孟亮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李兵、孟亮都受伤的交通事故。
这一撞,把李兵的酒给吓醒了,李兵心想自己是酒后骑摩托,民警要是查到自己,责任就大了,李兵打电话叫来了朋友,乘坐朋友的车辆到南川区人民医院先去包扎伤口。
这期间,民警已经赶到了事故现场,要求李兵回到现场,李兵很害怕,就到超市买了一瓶白酒,喝了下去,以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又喝了一次酒,民警就拿自己没办法了。
李兵到现场后,民警闻着李兵身上有酒味,就问李兵是否饮酒了,可是李兵矢口否认,一直说自己在事故前没有饮酒,是在事故后因为自己伤口疼痛才饮酒。
民警对李兵进行了反复教育,李兵终于如实供述其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鉴定,李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0mg/100ml,李兵负事故主要责任,孟亮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兵有前后两次饮酒行为,并且第二次饮酒后并未开车,李兵的行为如何认定?
网上曾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酒驾被查时再饮酒,民警就无法证明是醉驾,将免予处罚。不知李兵是不是看了这个段子,才再次饮酒的。李兵也一直辩解,自己在第二次饮酒后,没有开车,现在已经不能查清自己第一次饮酒后的酒精含量了。
那么,李东的辩解是否成立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所以,实际情况中并不是网上流传的那样,国家已经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告知这些违法行为人,只要你逃避检查,再次饮酒,就以你后来的酒精含量作为定案的标准。
如果李兵不再次饮酒,可能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便构成,也是比较轻的处罚。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兵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生活不是段子,请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害人又害己,劝君莫做犯醉(罪)人。李兵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等待他的也将是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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