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人物设定不讲,就主要情节构成而言,一部优秀的侦探小说往往会对案发现场进行多层次的特别描写。写不好案发现场,案发现场不能交待清楚,不能出奇,则小说的推理无以措手,情节无以在悬念丛丛之下展开。故这里我想写一点个人对案发现场的认识。
案发现场有第一现场与第二现场之别。第一现场是案件发生的地点;第二现场是主要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分子转移受害人或赃物的现场。
假如这里是一处命案现场,警方或侦探进入现场,对现场进行充分观察、勘验、搜查后,就需要根据现场蛛丝马迹判断这里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进行这种判断对分析案情有重要意义,既有助于准确断定作案时间;也能就此初步分析作案动机和起因;还能大致判断这是团伙作案还是个人作案。
一般来说(仍然以命案为例)如果杀人现场就是案发现场,那么,往往说明这几点:1,多具有偶发性,而非谋杀,故杀人以后来不及转移尸体,伪造现场;
2,犯罪分子可能是初犯,反侦查意识不强。并且因为初次杀人或失手杀人,故匆忙逃离现场;
3,多为入室抢劫或遭遇性冲突。
而如果案发现场是第二现场,并且距离第一现场还很远,则说明作案的很可能不是一个人;谋杀、仇杀的可能性大。当然,这些仅仅是初步判断。事实情况往往极为复杂。
在某些案发现场,因死者死亡状况的一些特征性,破案人还要做一件事情,即分析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溺水案件、纵火案、高处坠亡、触电死亡、服毒死亡、上吊以及许多密室杀人案件中。———死者死于外人不能进入或离开的封闭空间,并且现场没有搏斗痕迹,尸体没有外伤时。
案发现场是多层次的,第一层就是案发现场要有可进行复杂犯罪的特征,要能够让狡猾的犯罪分子从容犯罪并几乎不留痕迹。不同的案发现场将展现死者的不同的生活空间;不同的案发现场也限制或帮助到犯罪手法的实施。而且,不同的现场也影响到破案思路、破案方法。比如,现场在皇宫或老百姓家里,你肯定不会按照一个模子去进行的。
作者必须写好案发地点的地理空间与建造格局。这是后面情节的一大基础,脱离了,抛开了,就不合理了,讲不通了。
第二层是现场具体情状。其核心是受害人的情况和现场痕迹(即各类物证或具有指向性的线索:鞋印、指纹、无意掉落的烟头、纽扣,等等)受害人的死亡姿势,面部表情,有没有外伤,都需要交待出来。当然,不必一次和盘托出,而应该有隐有显,视剧情发展而分别进行递进式描写。
第三个层次是对现场的解读与分析。这个工作将由小说中的神探去完成。他需要一次又一次深入现场,一丝不苟的查找任何可能的讯息。死者有没有留下指认凶手的最后密语?有没有凶手为转移视线,干扰破案思路或为嫁祸他人而故意设下的陷阱式线索?死者身上的伤口有什么特征?能否根据伤口情况去分析作案工具的大小和大致形状?
这样越精细,越隐蔽,就越能反映犯罪分子的奸诈,从而衬托了神探的观察力与脑力。文字当然就愈加的精妙神奇。想想吧,如果一系列毫无头绪的大案,最终却因为半个烟盒上的信息而得以真相大白,那该多让人叹为观止!
第四个层次是案发现场的外延。现场取证结束后,必然要从现场周围开始展开全面的排查工作。目的是寻找可能的目击证人,并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机关算尽的不可能犯罪往往正好被一些不经意间遭遇的小人物看在眼里。
因此,写好侦探推理小说,案发现场是一刻也不能忘记的,我们必须经常回归现场。
故宋慈有言:“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最后,我特别说一下密室杀人案的现场。因为这种案件在解读现场时具有一些特殊性。密室杀人案的难点主要是破解犯罪分子进出密室之密,即犯罪分子是用了什么方法进入并离开的。如果不能破解这个谜团,我们将无法明确指向性,缩小排查范围。即使能判断出嫌疑人,也不能指证。而一般案件的现场是不需要或者说不难判断这点的。
犯罪分子是怎么不通过门窗而进出密室的?或者说他是怎样不留痕迹的进出的?密室另有密道?密室里的人放他进入的?那么,这是熟人作案吗?这是推理的难点重点,推理要围绕它去推演。密室杀人不容易写好。
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案件的案发现场都是固定的,都是已经受到破案人控制的。不过,还有一些案件的案发现场本身也是謎或者根本不固定,它需要神探找出来。这类案件往往是失踪案,绑架案。这样的案子又具有其他特点,只能从排查受害人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最后见过谁,去过哪里;跟什么人接触过入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