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三年前,A花60万向B购买一套回迁房,余款还有20万尚未到履行期限。目前房屋建成但未抽签定位,但得知B又将同一房屋出卖给C。B长期赌博,欠有外债,A担心房钱两空。
一、先后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规定,A与B,B与C之间的签订合同均有法律效力。
二、房屋该归谁?
未起诉的话,由B决定履行哪一份合同。若A或C有一方起诉,法院根据具体请求来审查,若合同能继续履行就该做出具体判决。若A、C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合同如何履行由法院判断。一般来说,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应优先得到保护,但法院也会综合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确定。
各地法院具体顺序上有不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粤高法(2017)191号
二十四、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办理网上签约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依约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恶意抢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申请查封房屋的买受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三条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结语:
被拆迁居民只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任何权属凭证便以略低于市场价出让安置房屋。由于没有权属凭证,且属于期房,交易周期长,存在被拆迁人一房多卖的情况。故不建议购买回迁期房,若必须购买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第一时间占有房屋并保留物业费水电费支付凭证,以便其他债权人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