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困局(二)

项目困局(二)

(前接上一篇文章:《项目困局(一)》

“平台企业”因资质缺少“寻租”机会,则必须积极转型。即由之前的资质出租的平台企业向职业项目经理人合伙公司,或者“事务所”转型。

项目经理(负责人)因只是独立且具有职业资格的个人主体,而其他配套的“辅助”部门,如人力资源、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配套机构,是很难建立。当然可以通过由若干个项目经理(负责人)联合组建合伙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再逐步建立完善配套环节。

但是,最快速且直接的办法就是利用现有的,已经建立很长时间,具有相当规模的,但因失去之前市场地位,面临淘汰的前“平台企业”。

利用的方式可以是收购、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主要是可以利用这些企业之前的基础,同时也促进项目经理(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健康、快速成长。

消灭项目腐败,打击权利寻租。

其实,造成以上项目困局的一条重要原因还是——腐败。

近年来,在新的一任党和国家领导层的努力下,项目腐败现象虽然得到很好的遏制,但这毕竟是由来已久、历史悠久的建设市场的“痼疾”。很多表面上公平、公正、公开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其实都是充满“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现象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利益收受、权利寻租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有关管理机构的查处力度、深度,对于解决“资质”挂靠现象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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