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科学技术,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证据有关科学技术的学科,主要研究如何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诉讼参与人科学认识和运用证据。在当前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背景下,证据在庭审中的作用尤为重要。证据是否真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如何,很多时候需要专门的证据科学技术知识来加以评判。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基础,对证据本体的认识是怎么也绕不开的话题。本文即从案件事实信息反映过程的角度,对证据本体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证据与案件事实信息
众所周知,证据反映了案件事实的某些要素,它蕴含着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信息。不过,证据究竟是什么?一直以来,法学界没有形成共识。在立法层面,证据的概念也一变再变。如79年刑事诉讼法认为,“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即事实说。2012新修订的刑诉法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即材料说。在学术界,证据概念更是五花八门,有信息说,载体说,原因说,结果说,根据说等等。
本课程认为,证据的本质是案件事实信息反映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证据形式。
所谓案件事实指的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主观目的,作出违法(约)甚至犯罪行为的事实。案件事实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需要对其追责。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除了少部分是现行的可以当场发现并采取措施的以外,大部分都是后于违法事实发生,其危害结果被当事人或第三人发现以后,才以案件的形式开启司法或执法程序来调查案发以前的这个“过去”的事实。
“过去”的事实虽然已经发生,绝大部分不可重现,但在客观上总会造成客观物质空间上可知信息变化,这些变化的信息会被客观物质载体所反映。
自然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客观物质世界是可知的。那么过去事实信息反映体也是可知的。通过解读这些反映体中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我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复原出过去事实的原貌。在司法活动中,这样的事实反映体会最终演变为诉讼证据。法官通过采纳符合证据标准的证据,从证据信息中还原案件事实,这是整个司法证明活动的逻辑起点。
在信息论中,信息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和经过传递后的再现,是通过一定物质载体形式反映出来的事物存在的状态、运动形式、运动规律及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表征。那么案件事实信息则是通过一定物质载体反映出来的由于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一定行为后造成原有事物存在发生变化的表征。有的案件事实信息,违法行为发生即传递保存下来,这个过程是自然规律,客观存在的,此信息称为自在信息。案件事实发生时任何的环境改变、物质变化、异常声光变化等都属于自在信息。另一类信息是案件事实自在信息被相关人员接收后,相关人员依照自己的经验、知识,对自在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再进行表达传递出来的信息,这种案件事实信息称为自为信息。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各种笔录都是自为信息的反映载体。
另外,案件事实信息,从其表现的内容上可拆解为六大要素,即案发时间、案发空间、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动机、违法(犯罪)方式、违法(犯罪)工具等。这些要素都会全部或部分地反映到客观实在的物质空间中。 案件事实产生的时候便释放了所有的事实要素信息,有的信息耗散了没有保存下来,有的信息被物质或媒质实体记录保存了下来,这些物质或媒质实体便成为了案件事实信息反映体。
二、事实反映体的类型
事实反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形成的反映体也多种多样。所谓反映体,指的是在某种相互作用下,留下或储存其他客体全部或部分外在或内在特征的客观实在。那么在反映体上留下全部或部分特征信息的客体,则称为被反映体。被反映体自身可以作为自身的反映体。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信息反映体不等于信息载体,信息反映体存在于载体之上,它可能由载体的一部分或附着其上的其他物质组成,具有物质的形式,但不能与信息的物质载体等同。按照不同的形成方式,反映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物质性反映体
案件事实的自在信息通常在案件一经发生就被物质世界所反映,且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一般是靠物质外在形态或内在成分结构的变化记录案件事实信息。这种方式形成的反映体称为物质性反映体。常见的物质性反映体有:
1. 痕迹。两客体如果产生物理性的接触,并且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其中一个客体的部分外表特征在另一个客体上反映出来,那么反映出来的这部分外表结构就称为痕迹。留下痕迹的客体称为造痕体,反映出痕迹的客体称为承受体。痕迹也有不同的产生方式,按接触面有无相对移动可分为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按照是否有介质参与还可分为直接痕迹和间接痕迹。按表现维度可分为平面痕迹和立体痕迹。痕迹的形成会受到三方面的影响,即造痕体的材料性质,承受体的材料性质,以及作用力的性质。在直接痕迹的形成中,造痕体的硬度需大于承受体表面的硬度,其作用力要达到能使承受体产生塑性形变的程度。而间接痕迹则是有一定粘性或塑性的介质粘附或吸附于造痕体或承受体上,在两客体接触后将造痕体的外表结构反映出来。由于作用力是相互的,某些情况下造痕体和承受体会互相留下对方的痕迹。
2.分离体。一个整体物如果受到外力作用大于其保持完整所需的内在应力,其部分就可能从整体分离。脱离边缘如能保持稳定,则可形成整体分离痕迹。整体的成分结构,也会全部或部分反映到分离体中。每种物质都有特定内在成分结构,具有特定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因此可以通过特定的反应来检测物质成分。通常检测时是通过在检材上取样的方法来进行。即物质成分结构可以在其分离物中得到反映。分离物理论上无限可分,保持物质化学性质的最小单位是分子。通过运用特定的化学或仪器检测方法,只要微小剂量,将其分离为分子或原子级别,就能将送检物质成分检测出来。生物体上分离物以及分泌的体液中,若含有完整的细胞,那么就会含有生物体遗传方面的信息,即DNA序列。分子生物学同样是在分子级别研究生物活性分离物的成分结构。
(二)媒质性反映体
案件中的自为信息加入了人的意识活动,先由人的意识接收,结合人自身的经验、知识对信息进行了加工,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将信息表达传播到另外的反映体上,这样的反映体我们称之为媒质反映体,常见的媒质反映体是语言、文字、图像。在如今的技术条件下,视频、三维图形、数据都可以是媒质反映体。
1.文书类特征反映
人的意识、思想可以通过特定的文字、图画、符号表达出来,形成各种各样的文书材料。这些材料也是人们意识、心理活动、行为的反映。
2.图像类特征反映。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光学成像现象,但直到19世纪化学感光技术发明之前,图像一直不能固定保存下来。画家可以通过成像暗箱将光学像比较准确的绘制出来。当感光材料发明出来后,图像的反映性才得到更多的重视。光学成像经历了从胶卷成像到数字成像的发展,对保存物质反映体的外表形象能够较为准确的再现。
3.电磁类特征反映
声音、图像长期得不到保存,但但是当电磁现象有了深入研究以后,人们找到了声光信号和电信号、磁信号的转换办法,任何声音和动态图像通过设备转换为电信号后,可以影响磁带上磁粉的排列方式。这样就可以将声音和图像作为视听资料较为完好的保存下来。
4.数字化特征反映
进入计算机时代后,不管是物质世界,还是人的社会活动、思想意识,在计算机中都会留下数字化记录。任何文字、图像、视频、图形等都能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的存储空间中,形成各种数字化材料。这些材料也就是电子证据的前身。
物质反映体和媒质反映体均可存在于物质载体上,并且可以并存于同一个物质载体之上。
三、事实信息反映机理
事物之间的信息反映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可以说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领域,犯罪事实一旦发生,必然留下痕迹,这是侦查取证的认识论基础。
为了追诉犯罪,我们要去了解犯罪事实。由于已经不能设身处地去了解,只能通过证据材料来解读。而证据材料又是现场或相关人或物有关信息的反映。所以,犯罪事实认识论,其实就是研究各种事实特征反映体中蕴含的证据信息,进行提炼、分析和解读,最后各个角度的信息互相联系印证形成法官的事实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信息在不同反映体间以及不同空间之间传递,其中既有自然的传递,也有人为的传递,因此事实特征反映也有自然和人为之分。一般说来,物质性反映体通常是信息的自然反映过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自在信息反映,其信息传递往往伴随着物质交换。而媒质性反映通常是人类意识加工过的反映,通过语言、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媒质形式予以记录的信息反映形式,即自为信息反映,其反映机理可以脱离物质实体,不一定伴有物质交换。
(一)犯罪案件自在信息物质反映机理
在没有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犯罪相关人或物一般会留下两种物质性反映体,通常是痕迹和分离体。痕迹的形成通常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即造型体、承受体和作用力。如果要达到同一认定的程度则必须具有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良好的反映性三个特点。分离体形成其实也有三要素,即施力体、承受体和作用力。当作用力大于承受体保持完整所具有的内力时,承受体便会分裂出若干分离体。如果承受体为固体。则分离体具有以下两个特性:第一,分离体边缘痕迹形态彼此互补,具有特定形态,在某种情况下了拼合完整;第二,分离体内在物质成分与整体物物质成分保持一致。不过如果分离体过于微小,则对其研究不一定会复原出完整的原整体物的信息。
第三种自然反映则是吸附反映,他包括四个因素:造型体、承受体、作用力和介质。其吸附反映过程包含了前两项反映形式。首先,由一整体物由于某原因分离出微小分离物,具有吸附条件;其次,分离物吸附于造型体上,在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后从造型体上脱落,而在承受体上留下反映造型体接触面外表形态的痕迹。因此,这种痕迹可以从外表形态和内在成分两方面进行分分析。同时,由于微小分离体吸附作用的普遍存在,容易在不同吸附体或不同空间之间转移。这种转移可以将特定人或物同犯罪现场联系起来。这便是著名的“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
然后再来看看人对事实信息的心理意识反映,即人们对经历的事件在头脑中所留下的记忆痕迹。犯罪人、受害人由于是亲历者,其记忆往往会比较深刻,其他目击者会有些印象,但记忆不如亲历者那么深刻。而且随时间流逝,记忆可能消退、甚至消失。此外,由于人的意识具有主观性,记忆可能出现偏差,甚至有完全错误的情况,不如客观反映有效、可靠。
人的记忆、意识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的方式记录下来,形成文书材料。这些材料是人的意识的反映。最初人只能以手写的方式书写文字,传播效率低。当印刷术发明后,批量制作文字材料才成为可能。如今,科技的发展使得文字的传播非常迅速,文书材料成为人类认识自然界、社会或过去事实的主要方式,也是司法认识中不可或缺的主要证据形式。文书材料具有书证和物证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可从其内容辨别书写人、记录人与事件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从书写、印刷的材料和印迹中得到文书形成过程方面的信息。
此外,人对事件认识的心理活动还可能从表情、肢体动作或生理反应方面体现出来,可以用专门的仪器和手段加以分析和判断。
十九世纪末,科技革命使得图像和声音能够完好地保留下来,摄影、录音、录像在新闻、司法领域等各种场合中大量应用,极大地扩展了人类认识过去事件的手段。
二十世纪, 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让人类记录事物各种信息的手段又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事实反映多维度的信息都可以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网络设备中,并且计算机强大的计算分析能力可以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数据呈现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
四、事实特征反映的动态演化
不是所有的事实反映体都能成为证据,它们在成为证据之前还会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具备了证据资格,且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后才能被法官采纳为证据。也就是说,证据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有一个完整的动态演化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人们对事实反映体的认知过程发展而发展。传统上的证据概念将各个阶段的事实反映体和呈堂证供不做区分,都称为证据,所以造成了概念上的认知混乱。证据动态演变理论则认为,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采纳,在采纳前不能被称为证据。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认识到证据在被采纳前,在形式上也应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反映体,大多数情况下已转化为描述事实的文书材料。但也有例外,如证人出庭作证时,其当庭发言时的语音属于意识表达反映体,但并不能归为材料,只不过通过录音可以形成音频文件材料,做好文字笔录后可以转化为文字材料。现场作为事实空间反映体,其原始状态蕴含着最多的线索,但其无法在法庭上出示。而必须通过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现场绘图等方式,转化为意识表达类反映体即材料后才能在法庭上出示。
因此,材料的本质是其他类事实反映通过不同方式记录固定后形成的意识表达类事实反映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证据演化其实是将事实反映材料化的一个过程,目的是便于法官在庭上理解证据及其反映的事实内容。
具体说来,证据演化是随着诉讼进行,从物质形式到信息容量不断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从物质层面看是事实反映体的微观和宏观结构在能量的影响下不断发生变化,从空间层面看是信息空间的不断扩展,从信息的角度看则是信息的不断转移和交换。其演化具有两种不同的方向,即正向和负向。正向演化指的是通过法治规范和科学技术的应用,原始证据所蕴含的信息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材料上得到体现,事实信息得到充分发掘,证明力达到最大化。而负向演化指的是,在没有运用司法程序或科学技术规范或运用不当的时候,证据信息是耗散状态,其物质形态可能逐渐灭失,证明力不断下降。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的负向演化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反而其正向演化需要作出很多努力,包括法治、经济或科技因素的介入。因此,研究证据科学技术,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科技的角度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促使其正向演化。
一般而言,证据的负向演化是由于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自然因素:自然现象、腐烂降解、挥发蒸发、动物损害、记忆衰退等等。
2.人为因素:错误操作、忽略固定提取、违反法规或技术规范等等。
其结果可能是不采纳该项证据。
而正向演化,则是不同团队按照法定程序来对证据进行记录固定,并在其反映体上如实记录检验,最终丰富证据材料,证明力不断加强。结果是法官当庭采纳了证据。
另外,从证据信息论的角度看,正向演化是熵减过程,负向演化是熵增的过程,司法证据演化其实就是要减少负向演化,增加正向演化。
四、证据反映论的应用
1.了解了事实反映体的演化规律,就就要求对于证据的处理必须投入一定的成本保证其正向演化,减少其负向演化。
2.研究更丰富的信息发现、保存和呈现技术,充分发掘原始证据的信息。
3.用空间视角考察证据演化,尽量将用证据还原的事实空间状态接近事实发生时的客观实在空间状态。由于这必竟是两种空间,由于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必然发生损耗,因此达不到一模一样的状态。这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区别。
五、结论
证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让我们对于证据的理解不断丰富,实现了证据认识从静态到动态,证据方法从单一到多元,证据事实从绝对客观到相对客观等诸多观念的转变。在司法过程中,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均对此有所认识,那么将极大的促进证据信息在法律框架下的发掘过程,让事实真相的发现更加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