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李某在小区租了一间铺面,开了一家超市。当时,李某与房东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签订合同之后,李某经过房东的同意,按照自己的需要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2023年1月,合同到期,李某准备到其他地方开店,因此,不再打算续订合同。但是,李某想到房子当时是自己出钱装修的,不知道上面的装饰物自己是否可以拆除带走。
对于承租人装修的房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处置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由此可知,如果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的,租赁期届满后,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物归谁所有,装饰装修物也未形成附合室内的物品,则承租人可以拆除。
在本案中,只要李某当时装修的装饰物未形成附合,其是可以拆除带走的。但是,如果因拆除这些装饰物而导致房屋毁损的,李某还需要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