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疑难问题研究(四)

四、案例分析

2010年9月,原告李某手持借条将被告何某状告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无法直接送达,经原告要求,该案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被告何某未能前往法院应诉,该案因而缺席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陈述的事实,法院对被告何某作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李某本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而兑现。执行完毕后,被告何某方发现起诉事实,前往法院说理,声称:原、被告相互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起诉时原告李某所持借条非李某所写。故申请再审,通过再审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系朋友关系,因了解到被告何某及家人长期在外,多年未回,于是假造借条,欲通过法院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再审,案件得以查清,原告李某以诈骗罪被处以刑罚。

  该案中,原、被告相互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何某假造借条并利用被告李某及家人长期在外这一现实条件,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令案件以缺席审理方式出现,并达到自身非法目的,莫不是何某及时发现并申请再审,何某的诈骗行为将得逞。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借据”、“欠条”等借款合同为主线,并查明主要案件事实,凡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被确定为无效借款合同的案件,一般都对当事人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要求偿还本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利息部分予以正确评价。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在基层法院占据着全部诉讼纠纷的很大比例,属常见纠纷,且该类案件案情简单、证据直接,在双方当事人应诉的前提下,容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之要求,因而最后的裁判结果即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其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和经济贸易往来速度地加快,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从而导致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们认为缺席审理需谨慎,以免被人滥用诉权,甚至利用法院的特殊地位,通过法院牟取不正当利益。

  固然,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不少“老赖”,欠钱不还,回避债权人,即使债权人将其起诉至法院,仍采取“跑路”、“躲藏”等方式拒绝偿还欠款,像这样一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按照正当程序缺席审理后做出正确裁判,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无可厚非,该类案件的公告送达避免了了债权人无路可走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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