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市县机构改革的要求,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审计部门,这项职能也是目前县级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所执行的日常主体工作任务,即我们平常所理解的事后监督。这项改革事关财政监督职能的存续,更关系到目前处于财政监督检查岗位人员的职业命运,因此,关于财政监督今后工作开展的话题讨论,在一个小范围内成了热点。本人正处于财政监督岗位,现从以下几点谈谈看法:
一、财政监督与监督检查的区别
关于财政职能的说法有两种,一种是三大职能,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另一种是四大职能,在三大职能基础上加上了监督管理职能。实际上,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并非作为一项独立的职能形式存在,而是隐含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各项职能中,是这三大职能的一种特征。除事后监督检查,事前与事中财政监督与具体财政行为不可分割,监督本身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
近年来提出财政大监督概念,从理论层面实现了财政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算是为财政的事后监督检查部门的设立正了名。但不可否认的是,因不能解决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整合,不能真正区分三者的执行主体,财政大监督概念的提出对财政监督实际工作的推进效果很小。财政监督的执行主体是财政局,而我们平常所认为的代表了财政监督职能的监督检查部门,其实与财政监督职能并不对应,监督检查部门主体工作仍然只是检查,执行的仅仅是财政监督中的事后监督。大监督概念下的财政监督职能,分散在财政局下的多个部门,预算部门执行了在预算编制环节的监督职能,各业务部门执行了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监督职能,当然,预算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是在执行资金分配的同时,兼职执行了相应监督职能,这也导致了财政监督职能无法形成合力。
随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全面规范执行,事后监督的作用弱化明显。近年来,财政监督职能不断得到加强,通过预算编制不断细化、预算执行的更加规范,其监督也不断深入并日益精准,与此同时,作为事后监督的财政检查也就理所当然的会价值降低,这是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关系。
只有区分了财政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不同,才能理解近年来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所说的困难,如领导不重视、队伍不强大、被检查对象配合不积极、检查结果利用不够等。作为事后监督,领导的重视程序与事前、前中的差别是必然的,事前、事中已经能够得到控制,事后监督只能是作为体系完整性的补充,这也就解释了每年都在工作总结中写上几点加强了。至于被检查对象的配合问题,原因主要还是在于监委、巡察力量近年来的大幅度加强,各项检查一轮接一轮地层出不穷,检查内容、检查部门猛增,传统的财政检查反而被冲淡。相对于纪委监委、巡察部门的处理处罚力度,财政监督的处理处罚不过是隔靴挠痒,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财政监督就如配带水枪的警察,对处理处罚对象形成不了足够的威胁,充其量也只是将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监督检查结果的最大利用是作为巡察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有效弥补了巡察部门在队伍、时间等方面的不足,间接提高了巡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目前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政监督体系不完善。关于财政管理领域的监管法规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但由于这些法规绝大多数都是针对监督部门的单一管理条文,各监督部门各自为阵,没有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格局。一些监督部门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出现了“只看病,不抓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只着眼于检查和发现问题,而不是通过多方合力分析问题,进一步完善机制,没有通过检查加强和完善各项财政管理制度。致使财政监督对监督的对象、范围、重点、方式以及要达到的目的不明确,导致监督效率不高。
二是县级财政监督责任主体不独立,存在重分配、轻监督的问题。从财政大监督角度看,财政资金的分配既是资金分配,同时也是财政监督,即事前、事中监督,颇有些运动员和裁判员不分的意味,同时,这种监督模式虽然可以在资金总额、资金审批程序形成强监督,在项目结果上有一定程度的监督,但在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规范性、效益性上形成了监督空地。目前,领导层面对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社会上对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意识不强,财政监督工作的地位未能得到相应的确立。财政的职能主要集中在财政收入的组织与分配上,对于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没有得到重视。县级财政监督职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其监督的范围大部分也还只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乡镇及其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规范性上。
三是监督检查队伍薄弱,人员素质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在政策、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干部都有较高要求的工作。近几年,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监督部门承担的财政监督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县级财政监督部门人员少,难以承担繁重的检查任务。财政监督工作涉及到多专业和多学科,要求财政监督人员不仅懂得财务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备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目前,由于监督检查岗位人员较少,针对性培训严重不足,县级财政监督人员知识结构老化,干部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等各项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根本难以满足财政监督工作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职能转型的可能
一是回归管理性检查,不再作为执法检查,也不再硬性规定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由执法检查转变为调研或工作检查。
二是由事后监督检查向全过程监督转变,从监督检查提升至实质意义上的财政监督,将监督点嵌入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等各项财政职能的各个环节,财政监督作为独立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之外的专有队伍,可以进行实时监督。
三是回归内部监督属性,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辅助手段,这种转变不会改变目前的形式大于实质的现状。
四是与绩效管理功能合并,由合规性检查向效益性监督管理转变,监督检查不再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