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单亲家庭的抚养压力巨大,一边要辛苦工作承担家庭开支,一边要付出更多精力照顾孩子,离婚时与另一方约定的抚养费很可能不够用,或者约定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但后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负担不起,这种情况下子女请求支付或增加抚养费对方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杨小珍律师与大家一起看看法院的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法院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或承担部分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的,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情形。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情形的,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 典型案例
(一) 李某诉李某军抚养费纠纷案,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裁判理由】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为:(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李某军与吕某于2013年10月28日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李某由吕某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吕某的约定。双方离婚不满一年,李某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但原审及本院审理期间,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的情形,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李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的调解协议中自愿与李某军约定自行抚养李某,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李某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李某军基于对法律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的权威性的信赖,与吕某经调解离婚,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轻易变更,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情暖离异家庭 “典”判抚养费用——江苏南通中院能动司法审理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丁培培 吴振宇 顾建兵著,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29日第3版
法院司法审判原则: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王某之母王某1与王某之父张某离婚时,王某1明确表示由其承担王某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现王某要求张某承担抚养义务,因王某本人的抚养费用及王某1目前的抚养条件与其父母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虽因王某进入幼儿园学习,费用有所增加,但这是在王某1离婚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并不构成所谓的情势变更。王某1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对王某承担抚养义务。故法院对王某要求张某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若符合上述情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