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意外伤害险、定额给付型的重疾险以及寿险之类的给付型人身险产品,是可以选购多份的,被保人出险后,也不会受到保险份数的影响,保险公司都会在责任范围内各自进行赔付。
可叠加理赔、不受购买份数影响的一些保险产品
1、意外险
注意这里说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不是意外医疗保险。
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
举例说明
某人在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同时又在另外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那么,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如果因为交通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累计起来,最高赔付金额就是200万,两家公司各100万。只要是在保额范围内,就可以进行合理理赔。
当然,在具体赔付环节,虽然各份保险互不影响,但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例如需要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意外伤害需要赔多少金额等。
2、重疾险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以及环境的改变,重疾险逐渐成为关注度较高的产品。涉及到重大疾病的保险产品有很多,有很多独立的重疾险,它只针对重大疾病本身予以赔偿,并且不依赖其他寿险产品出售。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多份重疾险,一旦被确诊为某种重大疾病,即便在不同公司分别投保,只要所患重疾是保单上载明的,而且病情符合赔付标准,就可以同时获得对应保险公司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旦给付重疾保险金后,相应保险合同就会终止;如果投保人所买的重疾险是附加险,那么主险的合同也会要求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重疾康复,也很难再买到其他保险了,罹患重疾后,绝大多数健康保险的产品的健康告知就不符合了。
随着保险行业的创新,现在市面上也出现了多次给付的重疾险,常见的是在保障期间内最多赔付三次,相比只能赔付一次的重疾险,这种产品给了被保险人更为人性的保障。
3、寿险
这种产品的赔付情形是被保险人身故,保障责任比较单纯。
如果投保人在被保人生前从多家公司购买了一定保额的寿险,一旦出险,且符合赔付条件,保险受益人(父母、子女等)便可以得到多家公司的赔偿。
特殊说明儿童寿险最高保额
在我国,儿童身故保险保障方面,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避免以伤害未成年人来骗取保险金,保监会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以死亡为给付的儿童寿险的最高保额进行了限制。因此对于具有身故保障的儿童险产品而言,就算可以“叠加”赔付,也要受这个限额的约束。
如果是在多家公司投的保,投保人在索赔时,可以先选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赔付,如果这家公司的赔付金额没有达到限额,再向其他保险公司对保额内赔付剩余部分进行“接力”赔付,但累计不能超过所规定的限额。
保监发〔2015〕90号 文件要求: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总结
从保险原理上来说,标的价值才是赔付的关键,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对于“无价”风险(如身故、癌症)的赔付,通常只以保额为限,投保额度越高、份数越多,能获得的赔付自然越多,重复投保没有任何问题。
增加保障(加保)是要面临经济负担的,更多保障的背后,需要支付的费用也就更高。
TIPS:关于“重复保险”和“加保”两个概念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财产险里叫做“重复保险”,在人身险里,一般称之为“加保”,即获得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