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话很直白,甚至有点糙,但是道理很实在。
律师其实就是这样一个行业,收了人家律师费(法律援助除外),就要帮人家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人家权益,当然这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违法的事情坚决不能做,要不就突破底线了。这两年扫黑除恶大背景下,有少量无良黑心的律师,替黑恶势力兴风作浪,为虎作伥,最后落得了身败名裂,锒铛入狱的悲剧下场。
关于律师走歪门邪道的问题,并非我所关注的重点。只是由此引发了这杨一个话题,就是律师执业活动的正当性和服务的目的性。所谓拿人钱财,是大白话,用法律语言就是和委托人建立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关系,收取了律师费,这在法律上就是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受合同法和律师法的保护和调整。拿人钱财的前提是合法委托,委托关系的实质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委托人的正当目的。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在这个逻辑背景之下,律师要想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就必须要收钱,如果老是无偿,学雷锋(公益律师和法援律师除外),就违背了律师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规律,律师本人也面临吃不上饭的囧地。目前的社会环境,许多人还意识不到律师的重要性,有些人更是缺乏对律师劳动价值的基本尊重,我们业内戏称为“白嫖”,几乎每位律师都会遭遇过所谓“被白嫖”的经历。拿人钱财,其实是尊重知识,尊重专业,尊重规则,尊重契约的体现,替人消灾其实是职业伦理、行业规范、法律义务、契约精神的追求。
这就是我对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