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一直是财税稽查的重灾区!近期,又有企业因违规转营业外支出,被调增1.67亿!其他应收款应该如何正确处理?
01
其他应收款转营业外支出调增1.67亿!

一、经检查,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内存在其他应收款尚未追偿或追偿尚未结束,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上述款项均无借款协议、专项申报等备查资料,且截至本次检查企业仍未追偿,直接将上述款项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000000元。
你单位于2019年10月记6号列支营业外支出125020000元。据企业所述,该营业外支出对应两个部分,分别为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33000000元的往来和与杨**92020000元的往来。
二、其中,上述与上海**33000000元的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本案复议阶段,扬中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22 苏1182民初1353号),判定原告伟伦投资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你单位的诉讼请求。事后你单位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证监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杨**实际代持管理朱**持有的宏****料股票……足以证明朱**与上海**之间发生的行为是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4800万元的款项不是简单的借款关系”。
综上,该笔资金支出,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你单位将33000000元于2019年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主张以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000000元。
三、其中,上述与杨**(上海**的控股股东)92020000元的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本案复议阶段,你单位请求税务机关认定9202万元支出属于投资损失并提交了新的证据。证监会判断,上述资金证明了朱**为配合上海**(杨**)影响宏*股价,提供了12002万元巨额资金支持,其中有4866万元直接以保证金形式进入相关账户交易宏**材等股价。根据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苏1182民初1353号)认定的事实:“……朱**付给杨**大额资金12002万元,其中4866万元直接以保证金的形式进入到相关账户交易‘宏**材’股票。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沪检一分二审刑申通〔2021〕Z10号)查明的情况,也未认定该股权收购事项的收购主体是你单位。
综上,由于内部、外部证据不统一,因此不能证实上述支出属于你单位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你单位将上述款项92020000元于2019年10月记6号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于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2020000元。
综上,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7020000元。
02
其他应收款如何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不是万能的科目,不是万能垃圾桶,不是随便都能计入的科目,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所示:
1、应收的各种赔偿款和罚款。比如:企业遭受损失之后个人该赔偿的金额或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向员工代垫付的各种款项。
3、帮其他公司垫付的款项。
4、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5、给员工的备用金。比如:给公司采买人员一些固定金额的备用金;还有出差人员提前给的差旅费等。
6、公司支付的押金。比如:公司租入设备和办公场所、或者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7、预付账款转入或者其他的各种应收的款项。
对于长期未清理的余额,该怎么清理呢?有以下建议:
1、先核对其他应收款的明细账。
比如:
垫付员工的费用,和员工进行核对确认;和未提供发票的供应商核对发票金额;和关联之间公司核对往来款项......具体事项,具体和目标人核对。
2、确定调整方案。
个人垫款催促还款;对供应商催促开具发票;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催促还款。
3、不能还款的,另设方法。
确定对方由于注销、吊销等原因不能开具发票的,可以直接确认收入了;个人欠款就要一直催促还款;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还款,可以签署协议,和其他应付款(也欠关联公司的金额)抵消。
4、一定要建立台账,分析账龄,定期清理,不要时间太长,一般不要超过三个月,因为不一定会有什么变化,处理起来会很麻烦,甚至有可能要不回来变成坏账,损失公司利益。
其常见情形的账务处理及列报处理如下:

03
其他应收款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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