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其大法也三焉,法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
——《孔从子·刑论》
⒉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威廉·道格拉斯
⒊沈家本、俞廉三进呈刑事草案的奏折,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128页。
引用“西人之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他还强调“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划一之规,易为百弊丛生之府。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