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就是能够执行合约条款的一种计算机程序。最早提出来智能合约理念的是密码学家-尼克'萨博,而他本人对于智能合约的定义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但是萨博提出来的理论之所以在当时难以实现,就是因为那时还没有区块链的概念以及能够支持可编程交易的数字金融系统。(当然我们也不能说现在就有了,只是它还在不断的发展完善)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区块链数字货币(资产),本身就是一种计算机程序。但由于最初并没有类似于智能合约这样的一个程序存在,所以数字货币之间几乎是没有什么交互的。我们可以假设A用户想要给B用户在区块链上进行一笔转账,那么他所要做的是一件非常需要有专业基础的人才能完成的动作。因为你需要写脚本,然后通过语言来完成这个动作。这样的操作过程显然不论在效率或者时间成本上都让人难以忍受。(但不可否认它是进步的)
而区块链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颠覆性的技术,主要就是因为区块链上能够实现智能合约(之前是不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当一个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时,智能合约便执行相应的合同条款。而我们所理解的智能合约往往仅限于转移资金(汇款及转账)。但实际上,随着比特币的出现及广泛应用,智能合约的应用面正在不断的拓展,以至于未来的一辆车,一把锁,还有我们随身携带的可穿戴设备,都有可能链接到物联网上的智能合约。
所以,智能合约和区块链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了区块链提供的应用场景,智能合约也就无从谈起。而智能合约的规模应用,势必会影响到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合同法,而且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中的其它社会性契约。
同时,在区块链的环境下,因为可以使用智能合约来触发支付或者其它交易,那么理应会有更多广泛的指令可以嵌入到区块链中。我们现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触发支付,但我们同样也也在把智能合约打造成为一个犯罪的完美载体。因为他要在难以达成信任的条件下创造信任,恰恰迎合了犯罪分子之间难以建立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所有的数字货币而言,智能合约简直就是杀手级的应用,这句话自然是有利也有弊。它不单单是在推动着我们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它也在另一个层面将我们好不容易建构起来的基础在一点点的腐蚀,只是目前来说,这个征兆还不是那么的明显而已。
通过智能合约,我们实现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但这背后的实质竟然是不需要法律实体的。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某些东西可能是未来法律无法禁止的,那么从这个层面来考虑,智能合约是否应该在法律之外?还是建立在法律框架的基础之内?
基于加密算法的智能合约及其相关区块链体系,如果要能够稳定有序的发展还有许多细节要考虑,也许我们还需要全新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区别于哪些通过代码来建立的合约以及通过人来建立的具有司法约束力的合同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异同?我们又该怎样去分辨智能合约中的善与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