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 年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支持。
从1994年成立的单一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到如今新型的国际经济合作银行,这18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伴随着中国企业乃至中国阔步走向世界。
2011年12月,国际评级公司惠誉国际评估报告称,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非洲贷款总额达672亿美元,远远超过同期世界银行对非洲承诺的贷款(近550亿美元)。非洲发展银行称,因为中国对非洲提供的贷款,主要用于改善非洲基础设施以及增强非洲未来长期经济发展能力,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支持非洲经济发展的第一大银行。
经过18年的发展,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已从成立之初的单一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发展成为既支持出口又支持进口、既提供发展援助又支持对外投资的新型国际经济合作银行,成为中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桥梁。信贷业务支持领域从出口延伸到进口,支持范围从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扩展到农产品、旅游、服务贸易、文化产品等领域,支持客户延伸到中小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
作为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唯一承贷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力配合国家领导人高访,积极落实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承诺,支持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交通、通讯以及文教卫生等项目,得到了各受援国政府的高度评价。使一些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年未见的喜人景象,成为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非政府间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2000年,中国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打开了一片更为广阔的天地。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企业“走出去”主要有三种业务形式,分别为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和优惠贷款。出口卖方信贷,指的是出口企业需要制造或采购出口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时,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其提供的信贷。出口买方信贷,指的是境外进口商(业主)需要短时间内支付中国企业(承包商)商务合同款时,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其提供的信贷。这两项业务都旨在促进中国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
第三项业务优惠贷款包含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是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借款的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比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家表演艺术中心、牙买加体育场等项目用的都是此项优惠贷款。另外,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还用于借款的发展中国家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是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采用出口买方信贷的形式、具有一定优惠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目前中国政府已承诺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国家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印度、伊朗、印尼、阿尔及利亚等20多个。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支持是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有效的“敲门砖”和有力的“助推器”。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中国进出口银行非常注重推广中国标准,支持了一大批海外铁路、公路、桥梁、电站、输变电、卫星等项目采用中国标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中央金融企业,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中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
(一)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
(二)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
(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四)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种子贷款。
(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
(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
(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
(八)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九)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
(十)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
(十一)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及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
(十二)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
(十三)发行金融债券。
(十四)资金交易业务。
(十五)办理代理保险、代理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
(十六)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
(十七)办理经国务院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八)办理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