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辩解:“只是按摩,没有嫖娼!”

“只是按摩,没有嫖娼!”在辽宁大连,一男子来到某洗浴中心,选择了按摩项目。大约2个半小时后,男子结账离开,不料却在洗浴中心外的大街上被警方带走。经过调查,警方认为男子构成嫖娼,对其行政拘留10日。男子不服,便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院为何驳回了请求呢?


释案说法:


一、李先生为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又是指的什么呢?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李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的处置行为不当,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李先生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也受理了李先生的行政诉讼请求,但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请求。


二、法院为何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呢?


李先生虽然辩称:自己存在性功能障碍,自己是在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下签署的询问笔录,不可能进行嫖娼行为。


但是李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明确承认了自己有嫖娼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先生在上面也签字按手印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此之外,女技师杨某也承认自己给李先生提供了卖淫服务。另外警方还调取了李先生的支付记录,即消费款207元。根据洗浴中心组织者的陈述,前述207元包括嫖资179元、门票20元、饮料8元。


上述李先生的询问笔录、杨某的询问笔录、支付记录,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李先生在支付嫖资179元后,和杨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李先生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认为自己性功能有障碍。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嫖娼一般是指,存在金钱交易而产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性行为的范围很广,并不仅局限于发生关系。因此,法院也没有同意李先生的鉴定请求。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