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概念的争议
一、概念的演进:
格老秀斯 自然法学(强调法与道德的联系:内容正确性)
奥斯丁 分析实证法学(强调法与国家的联系:权威性制定)
卢埃林 社会法学(强调法与社会的联系:法的实效)
阿列克西 第三条道路(有机统一)
二、概念的争议
法和道德的联系
1、无联系(法实证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分析主义法学
以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的法社会学
2、有联系(非实证主义)
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唯一】定义要素的自然法学
以内容正确性、法的实效和权威性制定同时作为法的概念定义的要素,超越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第三条道路
三、其他概念
1、应然的法: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实然的法:已经存在的法
法的特征
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
形式逻辑——研究人的思维规律的学科 金岳霖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可为
义务 应为 不为
国法及其外延(外延与内涵)
外延——事物的表现形式
成文——有没有条文?
国法=国家法+教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