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蓝条县人民政府。理由:本案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由原来罚款10万元,变更为5万元,属于复议改变,复议改变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由于赵某向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蓝田县人民政府是备案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蓝天县人民政府;理由: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决定变更为罚款5万元,实质上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应当由作出该改变决定的复议机关,即蓝田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行政诉讼被告。
问题二
复议机关县政府应当撤销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因为依据的处罚依据错误,属于程序违法,故应当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任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蓝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依法自行处理。
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行文件存在问题,行政复议公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本案中,该《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蓝田县作为本级政府,具有处理该规范性文件的职权,因此,县政府可在30日内直接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