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甲公司(A地)向乙公司(B地)购买设备,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乙公司地法院管辖
首先,法院认定被告住所地为当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特殊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若是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亦由管辖权。
其次,若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约定的范围应当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如何确认公司的住所地?
答:首先公司的住所地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该机构无法确认的,则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律上规定的很多,但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是原告不好举证,而是原告拿着一个不是登记地的地址去立案不但不好立案,即便立进去了,到了审理阶段也是面临着很大的管辖错误等程序性问题。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立案解答,也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不能随便将合同中的送货地、联系地等等同于注册地,应当统一口径认定为是公司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