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31天|民法物权篇: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

今天是法考学习第31天,学习5个小时左右。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也就是说一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管物在何处,物权人均可主张物权占有人返还;如果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冲突权利,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这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还可以分为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限制物权)。其中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他人无关;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权)。

一物多债之物权优先效力和多物一债之银行的选择

这部分主要考虑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与物权的关系,以及如果存在多个担保,债权人银行该如何选择。

在不动产一物两卖中,”过户人“优先于”钥匙人“;在不动产一物两卖中,”钥匙人“优先于”合同人“;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是,如果是预告登记债权,则会优于物权,另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不破租赁,这都是债权由于物权的。

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在他物权和他物权中,则需要考虑多个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正常经营、赊销和借款“超级优先”的情况,顺序是“留老大、除非自甘落后;正常经营;超级优先;公示先后,债权比例“。

物权变动

可以通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依据而取得物权,也可以通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在物权的变动过程中,遵循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不动产物权变动一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即使登记错误,也“将错就错”,以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交易效率。

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可以是基于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但都必须满足法律行为有效、完成公示和行为人需要有处分权三个要件。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从合同效力、物权变动三要件、登记生效、交付变动物权、一物多卖等多个方面考虑优先级。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在一定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后,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物权变动类型。

这种情况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重点难点在于善意取得物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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