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

在我国,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认罪认罚的;(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请注意:①初犯,需要主观恶性小。主观恶性大的初犯不符合。②未成年人,指不满18周岁。老年人,指已满75周岁。③达成和解的,必须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④患病的,必须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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