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被问到在创立企业时,必然会遇到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如何计算股份的问题,一种比较模糊的认知是,技术人员如何持股?
之所以有这个问题存在,是许多技术开发者以自己"拥有技术"而不是拥有资金为依据,提出在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占有一定的股权。这一问题没有量化的依据,则要么造成有实际较大贡献的技术人员持股比例偏低、或者持股与其实际技术贡献并不符合,比如一定会存在技术人员发生改变的情况,而原始出资没有实际的资金交易通过私下解决的方式,既不利于有实际贡献的技术人员的利益保护,也造成很多企业经营者在处理股份转让时很多历史遗留问题。
我的个人观点是:技术能力不可以作为入股依据,而技术成果可以作为入股依据。
从市场经济的原则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原则:即在资金、可第三方变现资产(土地、厂房、原材料等具备第三方公允价格的任何经营要素)外,认可非物质化的技术研究成果作为资产的一种。也就是说,技术人员明确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否专利和著作权认定,该技术成果是可以输出明确市场成果的某种软硬件产品,而不是一个想法,这就设置了一个明确基准线:"输出明确的市场成果",前提是符合某种工作机制的情况下:对于软件来说,在输入数据的情况下,可以输出符合设计说明的数据为可见,硬件则是在符合工作条件下可以完成某个结果,而这种结果则很容易被需求方,也就是市场方看到其价值。
用于完成上述成果的研发过程,必定可以基本评估其技术工作量,也就是实际投入,因而能够比较准确地估算其对应的资金投入。至于该产品对应的市场价值,则不能作为资金计算依据,但可以作为持续工作的绩效奖金,在实现企业营收后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作为个人所得,至于是否继续转化为公司扩大后的股权,则是后续资本化问题,也和一开始的原型期状态没有关系。
技术能力和已经实现的技术成果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技术能力不是必然的能够转化出市场成果,而技术成果作为已经实现的,通常情况下一定能,可以被其他技术人员消化和吸收,节约大量的前期投入。
因此作为企业内部创业这个课题,对于已经被评估认可的技术队伍,建立绩效奖金是完全合理和可行的,非工作时间的、非职务职责发明,是可以作为技术成果折算成奖励的,因而可以作为入股资金,属于职务职责工作的,在公司已经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作为技术成果重复奖励,这就不公平。实际经营中,一般是要经过绩效奖励程序,实际发放其奖金,而作为内部股权激励时候,一定是经过资金入股这个过程,否则实际上是不合法的、留下很多隐患。
很多企业可能会经历过购买外部专利等技术成果的过程,很少有正规企业只是购买一个想法,绝大部分都是购买已经形成的早期技术成果、成熟期技术成果,从而立刻增加新的产品线或者增强与现有产品的增值效应,也是符合"技术成果"可以量化评估,而技术能力无法可量化评估这一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