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
为适应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的趋势,《合同法》第73、74条分别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填补了民事立法的一项空白,意义重大。法释1999年19号及2009年5号对这两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值得重视。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有所交错的新型独立合同。它有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有时又遵守合同的相对性。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对于因分包工程对发包人产生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包人既可以请求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和分包的第三人共同予以赔偿,也可以单独向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请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分包人请求赔偿,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根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的赔偿责任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连带责任的设计,突破了分包的第三人只按分包合同对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责的规定,增加了分包单位直接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分包单位正确适当地履行合同,促进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也强化了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最高法民一庭程新文的观点是: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收到损害的,除非有特约,由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履行,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有权介入,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收到损害的,除非有特约,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履行,第三人有权选择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来主张损害的赔偿,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五、《海商法》关于FOB贸易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履行交单义务的认定
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法律赋予托运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托运人可以分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为契约托运人,卖方为实际托运人。《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同时面对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时,承运人应向哪一个托运人签发提单,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这也是《海商法》的不足之处。经研究,我们认为,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国内卖方作为实际托运人亦有权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这一结论虽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承运人应当将提单交付给与其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而非与其不具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实际托运人。但该结论并不违反《海商法》的规定,实际托运人的地位正是海商法基于海商业务的特殊性而特别设定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此规定并未损害国外买方的利益,却能有效地保护国内卖方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的对外出口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第25条第2款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其他
欢迎补充。
参考:
《合同法》(第六版)崔建远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3~64页。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0~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