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青苗补偿费涉及流转税的浅析

~ 成文于2018.01.28

首先要了解何为青苗补偿费?2017年《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是这么规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属于征地补偿费,是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下实施的征地。

那么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征税呢?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关于政府征地的行政规范在税收文件上的适用性可参照《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 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第一条: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 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 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这个文件规范了政府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在营改增之前符合税收文件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免征营业税。那么营改增以后,青苗补偿如何缴纳增值税?这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这个规 定与国税函[2008]277的文件精神一脉相承,只要征地补偿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该还是符合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的。

那么青苗补偿费,是否都属于政府行为主导下的征地补偿款?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没有征地手续,只是临时占用农民的土地,对其青苗进行补偿;以及虽占用土地作用权人的土地,但取得补偿款的纳税人不能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 青苗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承包 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符合国税函〔2008〕277 号、国税函[2009]520号、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营改增之前按照《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 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应改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电力企业在支付青苗补偿费之前如果可以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则可以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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