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二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我国的民事主体采三元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主要规范内容有三,即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以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3、14条。
1.一般规定
2.例外规定。关于胎儿,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等。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基本含义
2.分类体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民法典第145条、第1143条第1款。
二、监护
(一)定义
民法典第26条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7、29-32条。
1.法定监护
2.遗嘱监护
3.指定监护
4.中国特色的“组织监护人”
5.委托监护
(三)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33条。
(四)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34-35条。
(五)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民法典第36-38条。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制度宗旨之差异
1.调整对象
2.价值取向
(二)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40条
1.申请人
2.条件
3.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42-45条。
(1)谁担当财产代管人。
(2)实体权利义务。
(3)程序地位:充当诉讼当事人。
(三)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46-48条。
1.情形
2.程序
3.申请人
4.宣告死亡的效力。
一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均可申请,无先后顺序的限制,合格的不同申请人意见不一致的,法院直接受理宣告死亡。
5.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后的处理
民法典第49-53条。
(1)关于民事权利能力。
(2)关于婚姻关系。
(3)关于收养关系。
(4)关于财产关系。
(5)关于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