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质不是性质,性质也不是物质。
物质承载性质。
2.
物质的性质不是物质,性质是人认识物质的形式。
物质本身不可以被符号抽象化标记,但物质所承载的性质和性质关系可以。
物质本身不可以被计算机(注1)模拟,但物质所承载的性质和性质关系可以。
3.
近些年来,生物生理方面的神经科学有了很大进步。至少表面上看起来,在解释精神问题方面比纯粹的心理分析法(精神分析法)的进步速度和进步程度都要大得多。
不少人因此认为:精神、心理研究,等同于脑神经生理研究。
这样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时至今日甚至出现了鄙视心理分析研究法的苗头。认为心理分析是哲学、是玄学、是形而上的、是没有(可观测)物质基础的,认为心理分析不可证伪、不是科学、与科学没有关系、应为时代所抛弃。
但事实上,抱这样观念的人,并没有几个能讲清楚什么是“可证伪”。即使同是可讲清楚“证伪”概念的人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他们对“证伪”概念的共识程度与他们都认为“一个碗是一个碗”的共识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4.
我们都知道:精神不是物质,精神是一种性质。
我们研究精神、研究心理,属于研究“性质”,而非“物质”。这就类同于研究或认识物质,比方说认识一块石头,如果石头不存在“反光”的性质,我们又怎能看到或者说认识到什么是视觉意义上的石头?(注2)
认为精神分析研究法落后、认为精神分析研究法应为时代所抛弃的人,显然没有认识到“性质”和“物质”之间的关系与区别。这就类同于认为研究石头不必分析也不用顾及石头反光的性质一样,没有认识到“石头”与“石头反光的性质”的关系与区别。
5.
事实上,从脑内生理结构切入的神经心理学研究,在与精神现象结合时,终究还是要与被研究者的行为、行动现象结合,终究还是需要通过对被研究者的行为、行动进行推理、推论、总结,以了解被研究者的主观感知和认知,从而做出“心理理论系统”。那么,如何理解被研究者的主观感知和认知?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询问、分析、自省或结合自省,还是需要用到精神分析,否则,研究者是不可能通过“共情”理解被研究者的主观体验与感受的(注3)。那么,这和所谓“纯粹的精神分析研究法”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两者根本没有明确的界线。
6.
科学研究的目的不是分门别派、不是相互排挤、更不是相互鄙夷。而是合作、是取长补短、是相互印证、是共同追求客观上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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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计算机”是通俗称法。比“计算机”更准确的说法是“状态演进机”。自然世界里,任意截取一段或一块集合,都可以理解为天然的状态演进机。
注2:这里的“石头”既是指“物质”,也是指“性质”。人认识的一切,实质上都是性质。“物质”是基于“人直接感官感觉认识的性质”推论出来的“性质”,两者都是性质,但两者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性质。前文也说过,物质本身是不可以被符号抽象化标记的,“被标记的”实质上都是性质。“物质”与“物质的性质”,既有区别,也实质等同,具体如何,要看角度或者说看层面。
注3: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可以是不同的人,也可以是同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