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新年好!在疫情期间,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可能会面临即将上班的一些劳资问题。今天由朗培教育集团法律顾问白坤林律师,为大家带来疫情期间常见劳资问题的处理,以及应对方案。
两大核心问题
在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劳资问题,要关注两大核心问题:劳动关系和员工薪酬。
而这两个核心问题又可以分别衍生出三个问题,即6个问题:
1.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接受治疗和被隔离的员工,企业如何处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2.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3.员工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企业如何处理与其的劳动关系?
4.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接受治疗和被隔离的员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5.受疫情影响待岗停工的员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6.受疫情影响,安排休年假和春节假期的员工返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第一部分:疫情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首先解答第1个问题,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接受治疗和被隔离员工,企业可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解除的。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作为企业来讲,员工如果因为此次疫情一直不能来上班的话,我们也不可能把这个职位空着,毕竟咱们企业要正常运营下去。所以说又涉及到一个问题,是不是只要员工因为此次疫情一直不能来上班企业就一直不能解除同相关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了?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并不是绝对不能解除。在此情况下,若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劳动者提出辞职,又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仍然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那如果在疫情期间,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依法顺延即可。顺延时间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处理。
即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届满,或者医学观察期届满、隔离期届满,又或者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
对于后三个期限,其实有明确的时间范围。比如医学观察期满,即得到医院批准即可,隔离期也同理可知。政府在采取和解除紧急措施时都会明文告知,所以政府紧急措施的起止时间也是很明确的。
企业需要用心处理的是,医疗期的问题。
员工可享有的医疗期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医疗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根据员工本人的工龄和在本单位参加的工作时间作为计算依据,每个员工的具体医疗期限可能有所区别。每一个员工能够享受的具体医疗期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在3-24个月内确定。在实操过程中,由单位的HR(人事)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即可。
现在我们来谈谈劳动关系处理的第2个问题: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简单来说就是协商为主,能不裁员尽量不裁,需要裁员尽量少裁。
需要特别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稳岗补贴”,所谓的稳岗补贴其实是政府给企业的一种补贴政策。
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生存问题,相关补贴用于员工的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费用支出。但是稳岗补贴需要企业主动去申请,而且各地对申请条件的规定有所差异,具体情况要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去申请,这样也可以减轻企业一部分的经济负担。
第3个问题:受疫情影响,员工返岗、复工困难,企业如何处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1种,带薪休年假。
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以安排休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以安排休10天;已满20年的员工,可以安排休15天。在实操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留与员工之间的协商沟通记录,表明员工本人是同意按照企业的安排先休年假的,以免员工复工后就这个问题同企业发生纠纷。
第2个方法就是协商待岗。
对于因疫情未能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同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其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是需要发放生活费的。以四川的标准来举例,生活费发放标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标准在各省之间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之间确定,这个是最低标准。
当然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或者是基于特殊的考量,也可以适当提高。从法律上来讲,只规定了最低标准,并未规定上限,各个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第二部分:疫情期间,员工薪资如何发放
对于核心问题的第二部分,疫情期间员工薪资发放的问题,我们来解答第1个点:
员工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正在接受肺炎治疗或被隔离,企业应如何发放上述员工的工资?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发放,即未确诊和已确诊的员工。
首先,对于第1种未确诊的员工: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处于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对于第2种已经确诊的员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员工,应当享有医疗期。
企业应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发放员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关于医疗期届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为最低标准,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基础之上酌情确定病假工资。
第2个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员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若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下,就是工资支付周期,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有小时、日、周、月。按照一般情况,即按月支付举例来说,如果因为疫情原因处于停工状态,在一个月期间,企业还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该合同工资一般是不包含奖金或绩效等项目的。
企业停工、停产期限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的正常劳动,企业需要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企业还是需要发给员工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上文中有明确解答。
现在我们来解答一下员工薪酬的第3个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这个问题可能是员工目前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目前企业潜在的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点。
(1)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由企业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
发放标准: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企业因为疫情原因或其他工作安排原因,致使员工在春节假期不能休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标准需要分段计发。
发放标准:
第1部分,对于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也就是咱们常说的三倍工资。
第2部分,对于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也就是双倍工资。
以上就是白律师对于本次疫情期间,企业常见劳资关系处理问题的一个汇总。
讲师简介:
白坤林律师
曾在国有企业风险控制部门从事企业运营风险防控工作,2016年入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并获2017年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白坤林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纠纷处理,擅长公司治理、合同争议、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案件的处理以及合同起草、修订、提供专项法律分析等非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