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村民张某石(化名)是一位放羊人,他每天都会在河坡、沟沿、荒地放养着一群羊.今年四月份的一天,在放养时,羊群啃食了村民李某新(化名)的青苗,村民李某新发现后,与张某石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当事人随后向村调委会反映了纠纷情况.调解员首先向双方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及各自的诉求.然后到农田实地查看了禾苗的损失程度。张某石表示,他放羊时已经尽力看管羊群,但由于羊群数量较多,才导致有部分羊跑到了李某新(化名)的庄稼地里啃食了青苗,他承认了自己对羊群的管理不力,愿意赔偿村民李某新的损失。
李某新则表示,她的青苗被羊群啃食后,将会影响到她的收成,因此要求张某石赔偿二千五百元钱.张某石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暂达不成共识。
调解员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后,对他们各自的说辞进行分析,调解员认为,张某石作为放羊人、应该对羊群的行为负责,赔偿村民的损失是合理的.但是,李某新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充分协商,要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石赔偿李某新的经济损失,金额确定为一千元人民币.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张某石也保证,以后加强对羊群的管理,避免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当事人双方,对调解员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我做为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保持头脑冷静,避免情绪化行为,尊重事实,了解纠纷双方的诉求,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在调解工作中我以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村民们的信赖,凭真心实意的行动践行一名人民调解员的责任与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