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名法务的自我修养,是除了要有领导与同事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优秀品质,还要在日常工作中始终保持创新精神。坚(zi)定(wo)不(cui)移(mian)地相信只要思维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纠纷年年有,今年也挺多。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我将通过一个诉讼案件和一个非诉专项,描述在2019年是怎样协同老板做好原告与被告的。
作为单位的一名专职法务,不到100斤的我,责无旁贷地需要解决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风险,保护单位合法权益。
单位与某国际旅行社(下称旅行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是其中之一。双方于2013年7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旅行社租赁我单位顺城大街1号场地作为其旅游业务门市用房。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约履行。协议到期后,双方不再书面续约,直至2015年1月旅行社撤场搬离,仍拖欠我单位租金数万元。2015年至2019年期间,经多次催收无果。旅行社拖欠租金的行为不仅让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也滋生了政策风险,已严重侵犯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单位领导决策应当尽快依据相关法律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化解政策风险于无形。
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应当有着“我代表月亮消灭你”的底气。
我在接手诉讼任务后,开始着手准备一系列立案材料。情况却不太乐观。在审查历史资料,组织证据材料,调取对方档案信息的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已经音讯寥寥。我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工商信息显示旅行社仍处于经营状态,但其注册地仍在顺城大街1号场地。
我用已掌握的联系方式给法人打过电话。
您好,请问您是赖小波吗?
什么波?
赖小波。
什么小波?
赖小波啊,
赖什么什么?
算了我自己去找。
现事时隔多年,我单位手持的“旧船票”,再也登不上旅行社的大船。无法联系到其法人及工作人员,更无法确定其实际经营位置和经营状况,无法解决法院送达问题,就无法正常立案,除非公告送达。律师在一般诉讼案件中遇到此类情形的常规的操作方式是公告送达,一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立案、庭审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但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也就节上生枝。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们当然能期待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却不能憧憬每一个案件都可执行。公告送达虽然可以尽快案结事了,化解政策风险,但不能挽回单位经济损失。我非常渴望能找到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绞尽脑汁后尝试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APP搜索旅行社地址,查询到旅行社可能的经营点10余条记录,我决定暗中逐条实地走访调查。同时也把上述拟定方案汇报两位领导,在经得同意后开始实地走访。为确保我人身安全,领导贴心安排小余老师和我一起走访调查。最终我和小余老师在走访到第四个地点时,发现最疑似的经营点,我和小余老师佯装成事先商量好的游客夫妻咨询旅游线路,从旅行社工作人员处获取多个有效信息,其中就包括有加盖公章的游客告知书和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经与租赁协议上的公章比对,确认是同一个公司,确认旅行社实际经营地为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上街888号,送达地点和送达电话信息确认,案件也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
管辖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案件,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后,更促进双方积极调解,讨论和解方案。2019年2月11日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案件编号:(2019年)川0105民初0608号),2019年3月22日开庭审理。案件受理后,由张主任挂帅的谈判小组与旅行社授权代表多次就案件情况,调解方案细节集中讨论,出具文件,调解进程加快,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调解方案,旅行社完成第一笔款项支付。2019年3月22日案件如期开庭,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撤诉笔录,案件结案。2019年7月31日,旅行社完成第二笔款项支付。
在这个诉讼案件中,我在被告失联的情况下,没有采用一般案件常用的公告送达方式,而是转变思路,利用现代科技工具确认旅行社的实际经营地点,确保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既化解了单位政策风险,又挽回了单位经济损失。
接下来的这个非诉专项,不再是历史遗留问题,而是在单位经营探索中出现的新问题。单位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之间的游泳合作项目合同纠纷,这一次我单位是违约方,老板是准被告。说老板是准被告是因为这个非诉专项离诉讼案件只有一步之遥。
这个非诉专项纠纷曾是一个比选项目,采购程序(项目编号:SCZZ17-2018-007)结束后,我单位与文化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了《xx游泳培训合作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文化公司在我单位提供的特定场地共同开展游泳教育培训业务,合作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约履行。由于游泳教育培训落入国家体育总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畴,项目应当在金牛区政务中心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2018年6月29日相关部门以“你单位属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且场地为非盈利性质,不得对外开放”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项行政审批。从而导致该合作协议不得不终止履行。
早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后就已经围绕游泳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各自投入了巨大财力物力人力,距离合同签订尚未履行的状态已相去甚远。对于文化公司,开设分公司、招聘教练员、采购安装监控设备等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对于我单位,开班招生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现在双方要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难度可想而知。性质如何界定?损失如何核算?损失如何分担?像冷冷的冰雨在脸上循环地拍。
文化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补偿申请,自认有理有据。包括人工开支、其他开支及可得利益。1、依据合作协议的要求,结合岗位工资,人员数量等确认人工开支为30余万元;2、依据招标流程及分公司开设流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确认其他开支共为4万元;3、依据合作协议中的结算单价580元/人、招生数量1400人(参照上一年度暑期招生情况),赔偿比例30%,确认可得利益为20余万元。第一次申请补偿金额合计60余万元。
我仔细研究后发现文化公司在计算补偿时出现严重的逻辑错误。
假使合同如约履行,文化公司在此项目中连本带利的收入为580元/人,包含各项开支和利润。除此之外,招生数量1400人依据也并不合理,经核查实际情况,本项目中的实际报名人数为316人。
我认为研究案件的正确方法是肉眼观察法,要始终把目光在事实和法律条款中来回穿梭。
合同生效未如约履行是本项目的现象,在拨开现象看本质的时候双方有较大分歧,文化公司认为是我单位单方面违约,应当由我单位独立承担损失。在我看来这是非分之想,我单位认为是因合同履行不能导致的合同协议解除,双方各自承担或分担损失。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也是不一样的。前者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等条款,后者则适用合同法九十三条、九十七条等条款。
实际情况是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不能取得经营必需的证件而不能如期开班。属于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双方均为受害者。亦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声誉等损失。现在合同处于履行不能导致协议不得不解除的状态。双方应当各自自行承担损失,或者协商如何分担共同损失。
那么,是时候来好好探讨一下所谓的损失了。
根据文化公司提出书面补偿申请,损失包括人工开支、其他开支及可得利益。接下来我们逐一讨论。
1、关于人工开支,文化公司既没有就此项目成立专人小组,也没有将上述人员驻派在我单位独立负责此项目的管理及培训相关工作。是无法直接推理出上述人员已经全部全身心投入此项目。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上述人员的工资也应采取双方共同承担的办法,前提是文化公司提供的补偿申请数据全部真实且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充分证明,我单位可考虑适当分担。
分担的数据应当截止在双方明确知晓合同履行不能的时刻,当时确实已经发生的人工开支,因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文化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那么文化公司明确知晓合同履行不能时的人工开支是多少呢?项目并没有正式实施,做的都是前期准备工作,教练员、安全员等合同要求配备的专业人员并未正式上岗,所以人工开支肯定不会是30余万元,能够认可的部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部分,众所周知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总有多个项目同时进行,工作内容交叉,所以工作量也具有不可分性。所以要想在法律上360度无死角证明这个项目的人工开支时30余万元比登蜀道还难。
2、 其他开支,包括补偿申请数据全部真实且能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充分证明,我单位可适当分担。
3、 可得利益,我始终强调580元每人是文化公司经营此项目的连本带利。不应把人工开支,其他开支和可得利益分割开来。经核实,开班后的报名人数为316人,那么在此项目中,183280元为合同履行后文化公司的连本带利,包含其所有成本开支和盈利。如不讨论我单位的损失,双方应当坚持在这个金额以内讨论协议解除,各自如何分担损失。
4、我单位也曾将游泳池投入用于培训使用,根据上一年度签订的合同,在此项目我单位每年盈利不超过10万元,我单位所能预见到的可获利益也从未超过10万元。按照《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综上,损失总金额应当控制在10万元之内。
谈判之路道阻且长,双方在集中围绕“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以法律为准绳”。说话满级选手张主任也亲自挂帅参与多次,主任谈判技巧堪称艺术典范,无奈对方心理预期过高,始终憧憬高额赔偿,期间,对方也提出过80余万元的高额赔偿,在10余次艰难谈判之后慢慢回归理性,我和小余老师为此深觉,合同履行不能协议解除合同的双方,就像结婚未遂闹着要分手的恋人,满腔都是怨恨。
最终双方终于协商一致,达成谅解备忘录,我单位同意承担乙方基于本项目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及解除合同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中解除协议补偿金9万元,实际支出费用6万元,其中包括中标服务费、注册分公司费用、注销分公司及清算费用、强氯精、除藻剂、沉淀剂、澄清剂、浮板等耗材费用。
此非诉专项创新在于对“为项目特意注册的分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开销”是否能够当然认定为本项目的损失。在谈判过程中,文化公司提出有近30万元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准备工作的必要花费等)虽发生主体确实为此分公司,但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讨论后显然并不能当然认定为本项目的损失。且说服文化公司我单位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可能损失为9万元,并找出原合同依据。
多角度思考问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高效快速的解决非诉纠纷,把冲突矛盾遏制在诉讼前,既保护单位名誉,又最大限度的减少单位经济损失。
法律工作是一份严谨的、逻辑的、理性的、强输出的工作,法务的作用对单位来说有时候是守门员,有时候是消防员。我觉得做好这两点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务了。如果要做到优秀,就还需要创新。
那么要怎么样做好一个守门员呢?法律法规瞬息万变、除了及时更新所学、高强度的律师工作让我积累了大量办理案件和审核各类合同文本的经验。这为我的法务工作提供了绝对支撑。比如:审核合同。在经办了大量案件的前提下,能帮助法务迅速处理合同文本,识破对方设计的合同陷阱从而规避合同风险。那么又如何做好一个消防员呢?懂得在危机事件、诉讼纠纷、非诉项目发生的时候如何灭火,及时灭火,并且给单位和同事以安全感、信任感、依赖感的法务就是一个好的法律工作者。那么如何创新呢?此处省略一万字,烦请您参看上述诉讼纠纷和非诉专项的实践操作。
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涉嫌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