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男)与李四(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购买小轿车一辆。自去年以来,张三常常很晚回家,李四怀疑黄某有外遇,经常引发双方矛盾。有一天激烈争吵后,张三向李四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全部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日前,张三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四离婚。庭审中,李四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张三确实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但是!但是!……法院没有、并没有认可该承诺!
法理分析:
一,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其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是道德侧面的问题。类似的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张三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如此以来,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