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在中大图书馆做翻译,遇到“共管账户”这个词,当时脑袋第一反应是escrow account。
这个词是老朋友了。印象最深还是2013年给一位朋友翻译美国的购房合同,里面就有escrow account。
大意是指:找一个代管人来开立一个账户,买方把钱存进去,代管人按一方的指令来支付给卖方(交易成功),或退还买方(交易失败)。
从翻译的条文来看,似乎跟共管账户类似。但仔细琢磨,似乎又不太一样。
共管账户好比一个箱子上两把锁,每人拿一把钥匙;而escrow account则似乎倾向于按一方指令或合同中的escrow condition来行事。
以上只是直觉。查了下《布莱克法律词典》,证明我的直觉还蛮准的:
“一种银行账户,通常由存款人和代管人的名义共同持有,满足一定条件时,款项要么退还存款人,要么支付给第三人。”
可见,二者不是一回事。既然如此,那“共管账户”该如何翻译?
搜求无果,曾直译为jointly managed account,感觉有些别扭,不够简洁。
到群里提问,有位群友给出一个完美答案:joint account。
还发来一张照片,是joint account的解释。
看到里面提到,joint account一般在商业伙伴之间使用,当时心中呐喊:就是它了!
翻译的交易文件中,“共管账户”就是交易双方使用的。
于是,“共管账户” = joint account了。
直到今天动笔写这篇文章。
写文章总得做做调研啊,查一下《布莱克法律词典》总是最低要求吧。
一查,发现好像似乎大概不是那么回事啊:
“joint account是两人或数人开立的账户,其中一方有权存入或提取全部资金。。。”
看到这里,就有点懵了。这可不是要翻译的“共管账户”!
再查维基百科,说joint account比较适合关系亲近之人使用,因为持有人都能自行接触其中的资金。
交易双方可没那么“关系亲近”,买方更不会放笔款子在里边,任由卖方提取。
显然,joint account 不是“共管账户”。joint account说白了是一种共有。准确些,则是joint tenancy。
真是山穷水复找不到路了。。。
不得已,找出电脑搜硬盘里的文件,找到一些例证,结果就是确认上述结论。
不过,有份客户提供的文件,将escrow account翻译成“共管账户”,而不是“代管账户”。
莫非。。。一想,还真有点是。
其实,转换一个角度,若把注意力放在共管账户情形的银行,银行似乎就是“代管人”。两种账户也就非常接近,只不过是观察角度不同。
不过,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说法,代管人也是escrow account的持有人,似乎又与共管账户不完全相同。
真是柳暗花明哪有村?!
于是,从不确定到确定,又从确定到不确定。现在只好换回jointly managed account了。
不过,心底还是有点隐隐的感觉,或许“共管账户”就是escrow account。只是暂时无力检索,留待以后再查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