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如下:
(1)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禁反言规则等。
(2)保险利益原则:无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无赔付保险金请求权。
(3)损失补偿原则:限于实际损失和各种合理费用(施救费用、评估费用、诉讼费用);保险人物上代位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4)近因原则
注: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也没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人身保险可以获得多重赔偿(多个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或保险人与侵权人共同赔偿)。不过事实上也存在限制,一则监管机构存在人身保险赔付限额规定,二则人身险中的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注: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简单说就是,有问才答、没问不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