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2

(2021年11月修订)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宿州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和帮助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安徽省学生联合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贯彻全国学联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和宿州学院第三次党代会的精神和指示,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团结带领广大同学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贡献青春智慧与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 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 ,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自主组织开展学术科研、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充分发挥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合理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引导同学有序参与涉及学生重大事项的学校事务的咨询议事及监督,维护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益。

(五)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支持学生社团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和培养,建立健全学生干部选拔制度、评价考核制度、骨干培养机制及退出机制。

(七)强化学生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学生干部健康成长教育,围绕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

(八)引导和支持本校学生及学生团体积极进行对外学习与交流,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发展,塑造良好学校形象。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同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及时请示与汇报工作。

(三)各级学生会组织都要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宿州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质询和批评权利。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权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宿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宿院学代会)是宿州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一)学生代表大会为一年一次,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筹备。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上级学联和学校党委批准。   

(二)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三)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简称学代会筹委会),其成员主要由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四)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 ,代表经班级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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